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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平台的新型诈骗行为

作者:华南刑事律师网 日期:2018-05-10 点击: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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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对网约车平台的新型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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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2月,在AA网约车平台任职的司机白某某通过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并在乘客端账户内提前存数额较小的资金。

    之后,白某某假意发出用车订单,然后再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司机端账户接单,在发出订单时设定的目的地里程较短,但在上车之后白某某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由于乘客端账户预存打车费较少,无法支付全额车费。

    而在当时AA网约车平台有内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垫付车费。白某某通过这种手段共计获利人民币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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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出虚构的用车需求,使AA网约车平台误认为是符合公司补贴规则的订单,基于错误认识,给予行为人垫付车费及订单补贴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依法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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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利用网约车平台的内部规定,通过故意变更目的地,增加里程数,使得网约车平台基于错误认识为其支付车款,自己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是一种在网络服务日趋发达下的新型诈骗模式。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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