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刑事律师】
缺少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吸毒人员乔某某找到梁某某,希望能从梁某某处购买一批毒品。梁某某答应后,通过网络联系到贩毒人员赵某某,向赵某某订购了一批毒品。
2019年4月,赵某某携带毒品从A地前往梁某某住处,将毒品交付给梁某某后,梁某某在与乔某某的进行毒品交易时被侦查人员依法抓获。
在审讯中,梁某某虽然交代了毒品是从赵某某处购买的,但赵某某归案后一直不承认自己参与了毒品交易。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虽然一直不承认自己参与了毒品交易,但是侦查人员通过查询赵某某与梁某某间的通话记录、赵某某驾车的行驶轨迹以及车内残落的毒品粉末,综合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赵某某也参与了此次毒品贩卖行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告人“零口供”的背景下,侦查机关通过查实其他证据,在诸多客观证据材料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达到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足以还原案件的事实真相,证实了被告人的罪责。
【广州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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