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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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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8 更新时间:2021年02月10日17:02:05 【打印此页】 【关闭】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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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老检辩队海报原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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