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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梁某甲、梁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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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8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3:01: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梁某甲、梁某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粤09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粤09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甲(某HAN),男,国籍不明,(自称越南人,1993年生,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义安省某县某乡)。捕前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某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茂名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人梁某乙(某UNG),女,国籍不明,(自称越南人,1980年生,傣族,文盲,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义安省某县某乡)。捕前住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某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茂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茂名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辩护人邓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茂名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翻译人员黄某,广州某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一部刑诉[2020]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梁某乙及其辩护人袁某、邓某,以及翻译人员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是亲戚关系。被告人梁某乙自2001年从越南偷渡到茂名市后居住至今,被告人梁某甲自2019年4月4日从越南偷渡到茂名市后一直居住在被告人梁某乙家。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在茂名市茂南区高水路旁边某家常菜馆某房,准备将一块净重350.5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3.6g/lOOg。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无视国法,为了牟利,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甲在侦查阶段承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庭审中否认知道民警当场缴获的挂包中有毒品,在庭审结束时又承认有罪。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被告人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梁某甲是受他人指使贩卖毒品,应认定为从犯,且当庭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对梁某甲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梁某乙否认犯罪,称不知梁某甲的挂包内有毒品。

被告人梁某乙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梁某乙在本案中仅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且系初犯,法律意识淡薄,恳请法庭对梁某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乙、梁某甲是亲戚关系。被告人梁某乙自2001年从越南偷渡进境后,一直在茂名市居住至今,被告人梁某甲自2019年4月4日从越南偷渡到茂名市后一直居住在被告人梁某乙家。2019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携带一块净重350.58克毒品海洛因,到茂名市茂南区高水路旁边某家常菜馆某房,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3.6g/lOOg。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发案、立案、破案、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9年5月11日,茂南公安分局红旗派出所接到线报称,当晚有可疑人员将要带毒品海洛因到茂名市区出售。该所民警根据线索来到茂名市茂南区高水路旁某家常菜馆设伏。22时许,在该菜馆某房内将等待毒品交易的梁某甲及梁某乙抓获,在梁某甲的挂包内查处一块海洛因,重约350克。

2.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情况说明。主要内容:(1)现场缴获毒品包装未提取有价值指纹;(2)目前掌握的线索无法查清本案毒品犯罪的上、下家,以及毒品的来源和去向;(3)余某下落不明,不知去向;(4)梁某乙的微信中内容不能证实梁某乙是毒品老板;(5)梁某乙的未婚丈夫林永,不知去向,未能找到;(6)梁某甲先后四次将毒资汇到李*飞名下的银行账户,李*飞户籍信息已查明,该局正通过上一级公安机关对李*飞的行踪和住址进行侦查。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3.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主要内容:梁某甲、梁某乙二人自述身份情况。

4.广东省公安厅向越南驻广州总领事馆发出照会一份,请协助核实二被告人公民身份。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梁某甲处扣押白色块状粉末一块、挂包一个、手机一台。

6.指认图片。证实:被告人梁某甲对其2019年4月24日23:23和5月3日15:21的存款视频截图、被扣手机、块状粉末进行指认;被告人梁某乙对被扣手机进行指认。

7.汇款凭条。证实:2019年5月3日,被告人梁某甲向户名为李*飞的工商银行62*****221账户内款人民币59000元。

8.户名为李*飞的工商银行62*****221账户银行流水。证实:该账户于2019年4月11日现金存入人民币138000元、4月23日现金存入人民币71900元、4月24日现金存入人民币79400元、5月3日现金存入人民币59000元。

9.被告人梁某甲使用的电话号码13*******、被告人梁某乙使用的电话号码15*******的电话清单。主要内容:两个电话号码的通话记录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怡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5月11日19时许,在电白区水东镇,哥哥梁某甲搭车叫我跟我妈妈梁某乙一起上车,我们来到了一间饭店吃饭,之后你们公安人员就过来了。因为我妈妈和哥哥不会说普通话,叫我帮他们翻译。梁某甲跟我妈妈说来茂名找工作的。之前我也有跟妈妈梁某乙和哥哥梁某甲出去过,也是晚上出去的,不过我忘记是什么时候出去的了。我哥哥梁某甲来了三次我的家中。我不清楚哥哥梁某甲是否有携带什么物品。

2.证人林*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9年5月3日下午,我在位于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某的出租屋(某人民北路某街某号201房),我越南表哥叫我和他出去,他不懂中文,叫我帮忙去银行帮他汇点钱给他家人。我表哥搭着我到水东镇上的一个工商银行,他拿着一袋钱给我,全部是人民币,面值百元的,具体里面多少钱我不清楚。表哥让我对着他微信上一个聊天记录里的卡号汇款,共汇了多少笔钱我没有留意,我只知道这钱是表哥从家里拿出来的,用塑料袋装着。汇钱的时候,他没有跟我说什么,我看到一个银行卡号前面有个名字叫:李*飞。其他聊天记录都是语音的,我没有去听。我跟表哥去汇过2019年5月3日那一次款。我大约一年级的时候,表哥来我茂名市鳌头镇的家里我见过,他当时来茂名打工,偶尔也会来我们家玩。今年是4月初来我家里的,我不清楚表哥在茂名做什么工作。我和我表哥去汇钱,我不知道我母亲是否知道,她当时在睡觉。我母亲现在没有工作,我们家里的生活经济来源都是我爸爸给的,他在茂名的一个工厂里面打工。我表哥和妈妈都没有叫我收过快递包裹。2019年5月3日当天,我越南表哥没有给过我一笔钱。今年的4月份表哥有给过钱,一般是几十或者一百多块的零花钱。4月份的一个周末,我表哥给我母亲几百块生活费。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我一共贩卖了两次毒品海洛因,第一次是两个星期前的一个晚上,朋友亚营(音译)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某将二块毒品海洛因(重量不清楚)交给我,让我将毒品交给买家,亚营说每块毒品海洛因价值八万元人民币,事成后,亚营会给二万元报酬我,一个小时后,亚营通过微信发了买家的定位地址给我,叫我送一块毒品海洛因给买家,然后我就和阿姨打车(车牌号码忘记了)到买家的交易地点,是一个高速收费站附近,然后我和阿姨上了买家的小汽车(车牌忘记了),买家将我们带到他老板的家里,阿姨在屋外等,我在屋内和买家的老板交易,我将该块毒品海洛因交给了买家,买家的老板当场给了八万元人民币给买家,买家再将八万元人民币给我,回来后我就去找亚营,将八万元交回给他,亚营当场拿了一万元给我作为报酬,回到我阿姨家,我给了3000元人民币给我阿姨。后来亚营说回去越南,让我将另一块毒品海洛因出售后再将钱交他。第二次是5月11日19时,买家又叫我过去上次那个收费站等他,我和阿姨去饭店吃饭等买家的时候被抓获。警察当场在我身上搜出钱包、手机和放在饭桌的一个咖啡色的单肩挎包,单肩挎包里有包装成一块长方形的毒品海洛因。毒品海洛因是用透明胶带包装,刚才在我见证下,公安民警对该毒品海洛因进行称量,重量是350.58克。

亚营是我一个月前认识,见过两三次面,他是越南人,男性约40岁,真实姓名和住址我不清楚。之前我曾有亚营的微信和越南电话,但后来没有联系过就删除了微信。买家是男性,约50岁,真实姓名和住址不清楚,电话号码是:13*******。和我一起抓获回来的是我妈妈的姐姐,叫LU0NGTHINHUMG(梁某乙),2019年4月4日我从越南过来中国茂名市,就一直住在阿姨位于水东某的家。我是通过坐船偷渡过来中国的,没有合法手续。我不懂当地语言,我拿毒品海洛因去和买家交易时,就叫上阿姨跟我一起去,我跟阿姨说是去找工作的,她不知道我是去贩卖毒品的。我以前在越南吸食过几次海洛因,来中国后没有吸食过海洛因,亚营虽然给我的两块毒品海洛因,但我不敢拿来自已吸食。我是完成第一次交易后,把钱给了“亚营”后,我就删掉“亚营”的微信了。我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查才删他的微信。

我每次都会跟我阿姨说,有人给我介绍工作,他们先带我去工作的地方看看,做些什么工作,我又不认识路,所以叫我阿姨带路。因为我觉得我阿姨生活困难,小孩子多,所以为了答谢我阿姨,我给了3000块给我阿姨。我没有跟阿姨说带路报酬的事情。阿姨有问我,我还没有找到工作,哪里来那么多钱,我就叫阿姨不要问那么多,她小孩子多,需要钱。叫她收下就行了。我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海洛因是一个星期前在我阿姨家的我住的那间房里,我不知道阿姨是否知道我在房间吸食冰毒,她不在家的时候我才吸食。我的冰毒是从来过阿姨家玩的一名男子那里购买的,他是我阿姨的朋友。我有问他哪里有海洛因购买,他刚好有冰毒出售,我向他购买了300元冰毒。我不知道他名字,我叫他“啊哥”,我有他微信,他的微信头像就是他本人。

我是第二次偷渡进入中国,第一次2018年正月(农历)从越南芒街坐船过北仑河非法入境到中国东兴后,坐汽车到中国广东东莞某间手机配件加工厂打工3个多月就回越南了,第二次是2019年4月4日,我又以同样的方式偷渡入境中国后到中国茂名水东找工作,遇到“亚营”,事情的发展就是我以上所说的。我没有任何证件,我是偷渡进来的。

我一共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但是我现在想立功,争取从轻处理,有另外的情况要反映,我之前交代的“亚营”是不存在的,其实我真正的老板是我阿姨,因为我想保护我阿姨(梁某乙),所以说帮“亚营”出售毒品海洛因。在我挎包搜出的毒品海洛因(约350.58克)和上次卖给下家的一块毒品海洛因(约350.58克)共两块毒品海洛因都是我阿姨(梁某乙)给我让我帮她出售的。我偷渡来中国是为了让我阿姨(梁某乙)帮我找工作,她帮我打过几个电话找工作都没有成功,后来我阿姨(梁某乙)就说帮她忙出售毒品海洛因,在平时生活中保障我的生活开销,偶尔给几百块我用,等我回越南的时候就给大笔钱我回去。因为我老婆怀孕两个多月了,在几天前我跟阿姨说想回去越南照顾我老婆,但阿姨跟我说不用急着回去,挣多点钱再回去。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我帮我阿姨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共有两次。两、三周前的一个下午15时许,在阿姨家里,阿姨用白色胶袋装着两块毒品海洛因交给我,我将毒品海洛因放在我的挎包并将挎包放在房间等买家联系。过几天阿姨跟我说有买家了,叫我去看买家有没有钱先,随后有一个30多岁的越南女子来到阿姨家,带我去一个地方,那里有个男子来接到我,我要求看货款(毒资),那个来接我的男子讲见到货后才给钱看,我就打电话给阿姨说明情况,阿姨就拿一块毒品海洛因(约350.58克)过来给我,阿姨不进去,在路边等。之后买家验货后给现金85000元人民币给我,接我过来的男子叫了一辆七座小汽车搭我和阿姨回到她家后,我将85000元人民币全部交给阿姨。在这次交易毒品海洛因中阿姨没有给到报酬我.第二次是5月6日12时许,我阿姨叫我打电话联系第一次接我去买家那交易的男子(给钱我那个,电话号码13*******),问他是否还要海洛因,直到5月11日10时30分至11时10分期间,买家打了两次电话我没有接到,11时35分我回复电话给买家,在阿姨的指示下我同那位男子多次通话商量毒品交易的详细情况,我们约好11日晚上9时在第一次的定位的位置等他。直到晚上8时许我和我阿姨还有阿姨的女儿(啊玲)一起从我阿姨家出去,大约9时20分许我们到了第一次的定位的位置,我联系买家,买家过了5分钟,搭着一辆黑色的4座小汽车过来接我和我阿姨和我阿姨的女儿,车开了15至20分钟到了饭店,我们进到包间,准备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另外搭我们来的两个人走出去了,我差不多吃完的时候,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我身上的单肩包搜出一包毒品海洛因。我不知道毒品从何处来,阿姨没有和我说过。阿姨的女儿不知情。我阿姨之前跟我商量好如果被公安查获的话不得供述阿姨是真正老板,阿姨叫我伪造虚假事实。阿姨没有和我说具体多少报酬,平时阿姨包吃包住,偶尔也会给钱我作为生活开销,一个多月以来阿姨给了几次钱我,一共两、三千元人民币而已,阿姨说等我回越南的时候将给一大笔钱我回越南。我的手机是之前在越南买的,手机卡是我阿姨给的,具体是用何人身份开户的我不清楚。

我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汇过两次款。第一次是2019年4月份,具体日期和时间我忘记了,我不懂中国语言,叫我阿姨的一个女性朋友陪我去银行办理汇款业务,通过ATM机帮我将六万元人民币汇进一个账户。另一次是5月初,我叫阿姨的女儿陪我去水东镇的银行,帮我通过ATM机将五万多元人民币进了账户。账户是一个微信名叫MY的人发过来的,他真实姓名我不清楚,汇的钱就是出售毒品海洛因的毒资,是我阿姨叫我去汇的,以前我在东莞打工时,都是用同样的方式汇回越南的家里但是账号就不是现在这个账号了。帮我汇款的我阿姨的朋友,我电话里存有她的手机号码,保存名称为“Hiu”或“hiu”。她没有问我汇的是什么钱,我也没有和她说过,我不知道她是否知道是毒资。除了这两次,今年没有还汇过款进这个账户。到目前为止,我姨还没有给过钱我,但我阿姨叫我贩卖毒品时,曾经讲过等我回越南就给一大笔钱给我。

第一次我跟我阿姨(梁某乙、LU0NGTHINHUNG)一起去进行毒品交易,当时我阿姨没有下车,由我将毒品交给对方,对方就直接将现金85000元人民币交给我,回到出租屋后我就将钱全部交给我阿姨,大约过了一个小时我阿姨就将其中79400元人民币(上次讲得是六万是我没有记清楚的)让我到银行去汇进一个账户。第二次是我开摩托车搭我阿姨去的,是她与对方进行交易,如何交易的我就不清楚。回来后又是我阿姨让我去将毒资汇进一个账户。因为我不懂中文,不会使用柜员机,我阿姨叫她的大女儿帮我汇钱。第三次进行贩毒在等待交易的过程中我与我阿姨一起被公安抓获。我手机上汇毒资的账户是我弟弟通过微信发给我的。我弟弟叫梁文忠(LU0NGVANTRUNG),1995年生,现在在哪里不清楚。第二次贩卖毒品现场是有一个越南妇女,是阿姨的朋友,我不知道是什么名字,她是什么角色我也不清楚。

2.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容:2019年5月11日老乡梁某甲打电话,让我带他一起来茂名市找老板找工作做。到19时许,梁某甲搭着一辆出租小汽车来到电白某转盘接到我(当时我带到我的小女儿一起,因为我来茂名很长时间,我只会说黎话和听黎话不会讲普通话,我的小女孩会讲普通话和黎话,所以每次外出我都会带上我的小女孩阿怡,让帮我作翻译)上了梁某甲的出租车后,我们就来到茂名市高水路的一间饭店吃饭,当时梁某甲让我们在这里吃饭就行了也没有跟我说什么。在吃饭的过程中被你们公安进行检查,当时你们在梁某甲的身上挂包内检查到一块用塑料捆着的物品,就说我们涉嫌贩毒,然后传唤我们到公安机关。

梁某甲的电话号码是15*******。是十几天前来茂名市水东镇。他说要来茂名找工作做,不会讲普通话,让我带他来茂名市区。我是第二次带梁某甲来茂名市区,不知道梁某甲进行贩毒交易。大约二星期前,梁某甲叫我带他出茂名找工作,当时我们搭一辆小汽车来到一个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梁某甲就打电话给人来接,对方有两个人开着一辆小汽车来到高速路口接我们,到一条农村,进了对方的家里(具体是什么地方我就不记得了),他们不让我进去了,具体他们在房里做什么事我就不清楚。大约过了十分钟我们就离开了。然后梁某甲说我小孩很小,家里困难给了我3000元人民币作伙食费。我见到他当时带到一个棕色的挎包,我没有见到他进行毒品交易。我没有吸食毒品,也没有贩毒。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我是2001年的时候偷渡过来茂名的,我没有持有护照,我是2002年结婚的,我老公叫林炳(茂**鳌头镇民庆人),我们没有领到结婚证,2012年后我就离开家没有回过去了。是其他人介绍梁某甲给我认识的,他来茂名后就有人将他送到我租住的地方,介绍人我不认识,直到梁某甲来到我住处我才知道他是我堂姐的儿子。我是2018年开始用我儿子林明杰德身份证在水东镇某人民北某街某号租一房一厅居住至今,房租是350元人民币一个月。

在2014年我在某转盘的出租屋认识余某的,他是我的邻居,朋友关系。因为我没有身份证,所以托余某帮我办一张手机卡。我、梁某甲、余某、我女儿林*香、公用一个家庭网,网内其他的我不能认识了。梁某甲是在我家认识余某的,其他我就不清楚了。我向余某借过1500元人民币,是给小孩读书的。我不知道梁某甲叫我女儿帮忙到银行汇款。是后来我女儿跟我说,啊哥(梁某甲)叫我去帮他汇钱回家我才知道。我不知道梁某甲和余某平时是否有经济上的往来。

2019年5月3日当天傍晚是梁某甲先给了我3000元人民币给我女儿林*香,到了晚上,我回到家,我女儿把钱给我,跟我说这3000元是哥(梁某甲)给我读书用的。我当时也没有多问等到梁某甲回来我有问过他哪里来那么多钱,他叫我不要多问,我收到3000元后,过了4、5天,梁某甲问我,是否知道有吸毒人员需要海洛因,我便在微信上问余某,余某就问我要样板(毒品海洛因),当天我向梁某甲要了样板(毒品海洛因)约0.5克,送到水东镇某坡头村路口交给余某。我就问梁某甲,那3000元是不是贩卖毒品的毒资,梁某甲对我说是卖毒品的钱。余某拿到样板后,什么也没说,他和梁某甲最后怎么样我不清楚。

我要更正一下,我女儿带梁某甲去银行汇款后的当晚,梁某甲亲自将三千元交到我手上的,说是给我女儿读书用的,不是经我女儿手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

那时候梁某甲问我能不能找到人购买毒品海洛因,我想起余某因吸毒被抓获过,我就打电话给他,还有人吸海洛因吗。他问我是要来吸吗?然后我就挂掉电话了,打电话给梁某甲是不是他要买毒品海洛因,梁某甲说他有毒品海洛因卖,然后我又打电话给余某,余某说拿点海洛因样板给他看。在之后梁某甲就催我问余某海洛因样板是什么情况,我就在微信上问余某,余某一直没有微信上回我。

我不清楚梁某甲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是从哪里购买的。我不认识一个叫“HIU”的女子。我有和梁某甲去过两次交易毒品海洛因,他都是以找工作的名义叫我陪他去,第一次是我不知道去做什么,第二次去的时候我大概知道是去做毒品交易的。不知道为什么,梁某甲叫到我,我就去了。

四、鉴定意见

1.检验报告[茂公司鉴DNA字(2019)05034号]。主要内容:A201905034001(抓获现场圆桌上烟灰缸内烟头)、A201905034002(缴获块疑似毒品块状物棉签拭子)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来自1名未知名男性个体。

2.检验文书[茂公司鉴化字(2019)05049号]。主要内容:送检的D201905049001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3.鉴定文书[茂公司鉴化字(2019)05101号]。主要内容:送检的D201905101001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为53.6g/100g

4.鉴定文书[茂公司鉴DNA字(2019)07092号]。主要内容:A201905034001、A201905034002号检材的STR分型与A201907092001号(梁某甲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似然率为1.40X1029。

5.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结果。

(1)梁某乙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冰毒、K粉阴性。

(2)梁某甲的尿液经现场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

五、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搜查笔录。主要内容:在搜查过程中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某人民北路某街某号201房LU0NGVANTHAN(梁某甲)家中一个黑色行李包搜查出七张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可疑物品。

2.检查笔录。主要内容:在某HAN(梁某甲)身上棕色挂包内发现可疑毒品白色块状物体,和到一台金色OPP0型号:CPH1901手机(机身码869602034763030、手机号码:13***5709)并对检查到一块白色包装袋里面的白色块状物体及手机进行现场扣押。

3.检查笔录。主要内容:在某UNG(梁某乙)身上发现一合直板金色0PP0型号:A57手机(机身码:864394030120515、手机号码:15***0958)并对手机进行现场扣押。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主要内容:现场位于茂名市茂南区高水路某家常菜馆某房。某家常菜馆是位于高水公路爱群路段东侧的一栋2层楼房,其东面和北面是农田,西面是高水公路,南面是邓屋底村的民房。

5.称量笔录。主要内容:民警用电子秤对茂名市茂南区高水路旁边某家常菜馆某房内LU0NGVANTHAN(梁某甲)身上一个棕色挂包查获嫌疑毒品进行称量。对查获的嫌疑毒品进行称量,对检查到的白色包装袋里面的白色块状物体进行称量,结果为净重350.58克。

6.取样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对涉案毒品检测取样的过程。

7.辨认笔录。(1)梁某甲辨认出梁某乙就是从2019年4月份至今让其去贩卖毒品。

(2)梁某乙辨认出梁某甲就是带其去贩毒的人。

(3)林*香辨认出梁某甲是她的越南表哥,2019年5月3日和其一起到银行汇款。

六、视听资料。光盘5张。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350.58克,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350.58克,依法应当在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梁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梁某甲在侦查阶段均明确供述其贩卖毒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毒品也证实其贩卖事实。被告人梁某乙供述,梁某甲曾让梁某乙帮忙寻找毒品的买家,并送毒品样板给买家验视,进一步证实梁某甲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和行为,故被告人梁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2.梁某甲供述梁某乙知道其贩卖毒品,梁某乙亦曾供述其第二次和梁某甲到茂名市区“找工作”时已知道梁某甲是贩卖毒品,梁某乙明知梁某甲贩卖毒品,仍协助其贩卖,构成共同犯罪。梁某乙为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梁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为有罪供述,在庭审过程中否认犯罪,但在庭审结束时再次承认有罪,故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一、被告人梁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34年5月10日止。所处没收财产,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7年5月10日止。所处没收财产,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缴获的毒品350.58克海洛因,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扣押二被告人用于犯罪的手机两部、挂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张某

审判员 周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某

书记员 柯某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茂名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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