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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黄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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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4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09日18:41: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黄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粤08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06日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8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老矮,男,1975年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吴川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某日被逮捕。现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薛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未检刑诉〔2019〕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初,梁某1(另案处理)为帮助王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大量毒品冰毒用于贩卖,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帮忙,黄某甲再联系陈某(另案处理)。为寻找毒源,陈某又联系黄某2华(另案处理),黄某2华答应帮忙从“二哥”(另案处理)处购进毒品冰毒。陈某承诺黄某2华,交易完成后,会给黄某2华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万元的毒品冰毒,而陈某也将在梁某1等人处得到至少1万元的好处费。

2016年12月9日,黄某2华与其女朋友朱某(另案处理)驾驶号牌为粤B某的小汽车从湛江市出发前往佛山市顺德区。同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梁某1、陈某、梁某2、吴某1(后二人另案处理)等5人在陈某家会合,一起商量毒品交易之事,并决定到江门市鹤山进行毒品交易。梁某1提出交易需要车辆,吴某1便说其认识租车公司,于是陈某驾驶小车将梁某1、吴某1载到吴某3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梁某1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一辆号牌为粤G某的小汽车。当日18时许,梁某1、黄某甲、陈某、梁某2、吴某1等5人一起驾驶粤G某小汽车前往江门鹤山。当5人的小汽车到达江门市雅瑶高速服务区时,事前在此接应的王某、曾某便驾车带路将梁某1等5人带到鹤山市某酒店。因为曾某事前已经预订了房间,所以王某便使用梁某2的身份证帮忙办理入住手续。随后,陈某、梁某2入住8311房,黄某甲、吴某1入住某1房(于2016年12月11日凌晨转到某房)。王某、曾某、梁某1等三人当晚也进入某1房,王某问:货(指毒品)什么时候到?梁某1说:不用心急。王某、曾某、梁某1等三人在某1房待了20多分钟后离开。梁金水当晚驾车到广州市将其女朋友接回某酒店并入住8301房。2016年12月10日14时12分,王某、曾某将装有20万元毒资的花格手提包带到8301房交给梁某1。同日14时56分,王某、曾某空手离开8301房。随后,王某在某酒店开了8329房入住,曾某驾驶号牌为粤J某的小汽车离开酒店。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2016年12月10日,黄某2华和朱某两人将粤B某小汽车停放在顺德大良甲子桥一停车场后,“二哥”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接到他们二人,然后,三人一起于当日17时许到达鹤山市某酒店。经“二哥”、黄某华某与梁某1、陈某方再次议价后,双方确定以每千克毒品冰毒4万元的价格交易,陈某、梁某1以20万元向“二哥”购买5千克毒品冰毒。为防止黄某2华将钱和毒品都吞掉,梁某1、陈某提出将黄某2华的女朋友朱某留在某酒店睡一晚,等交易结束后黄某2华再将朱某带走,梁某2也帮忙要求朱某留在酒店,但是黄某2华不同意。“二哥”为了让黄某2华与朱某一起去揭阳惠某将毒品运输回来,便从20万元毒资中拿出5万元,押在梁某1处,待交易结束后,黄某2华再负责将这5万元拿回给“二哥”。谈妥后,朱某帮“二哥”将装有15万元毒资的花格手提包提下楼,随后,“二哥”独自离开了某酒店,黄某2华则驾驶梁某1租赁的粤G某小汽车与朱某前往惠某取毒品。同时,梁某1将“二哥”用于抵押的5万元拿走。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2016年12月1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梁某1、陈某、梁某2、吴某1等5人一起在酒店商量毒品交易的细节问题。梁某1、陈某提出,当黄某2华取到毒品并将毒品带到江门市雅瑶高速服务区后,让吴某1到雅瑶高速服务区将装有毒品的车开到某酒店。吴某1听后表示同意,但黄某甲认为吴某1不会开车,不同意由吴某1把车开回酒店。于是,5人决定让王某上雅瑶高速服务区将装有毒品的粤G某小车开走。当日凌晨,陈某还联系“二哥”,提出自己私下向“二哥”购买一条毒品冰毒(约1000克),并让梁某2向“二哥”提供的一个户名叫谢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转入了1万元用于购买毒品。

2016年12月11日7时许,黄某2华与朱某驾车到惠某高速服务区附近的高速公路与谢某碰面,谢某将装有六大包毒品冰毒的花格手提包(即之前装20万元毒资的手提包)交给黄某2华。拿到毒品后,黄某2华驾车返回鹤山某酒店。在行驶过程中,陈某打电话告诉黄某2华,他私下向“二哥”购买一条毒品冰毒,因为毒品运回鹤山后是由王某将装有毒品的车开走,所以陈某便叫黄某2华将自己购买的一条毒品冰毒拿出来。黄某2华接到指示后,叫朱某将花格手提包中的一大包毒品冰毒取出放进自己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包里。黄某2华为了让陈某兑现给自己的1万元毒品冰毒的承诺,让朱某从花格手提包里剩下的5大包毒品冰毒中分别取出一些冰毒,装在另一密封袋里。当陈某确认黄某2华已经拿到毒品后,告知梁某1,梁某1便将“二哥”作为抵押的5万元拿给陈某,陈某将其中1万元放在梁某2的手提包里,另4万元放在他与梁某2装牛仔裤的布袋里。当天14时许,黄某2华与朱某回到鹤山。他们按照陈某的指示,将装有5大包毒品冰毒和一小包毒品冰毒的粤G某小车停放在鹤山坚美园广场的红绿灯处,然后打算乘坐出租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与此同时,王某、陈某、梁某2、吴某1等人也在鹤山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查获了黄某2华、朱某从揭阳惠某带回来的所有可疑毒品,经称重及检验鉴定,其中在朱某红色手提包中查获的一大包可疑毒品净重1001.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0g/100g;从花格手提包中查获的5大包和一小包可疑毒品分别净重952.83克、935.78克、940.51克、950.98克、915.43克、258.4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6.8g/100g、73.5g/100g、78.6g/100g、80.3g/100g、80.4g/100g、78.6g/100g。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53.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承认其有带梁某1到陈某家与陈某商量购买毒品事宜,但其从中没有得到好处,也不知购买毒品的具体数量和价格,对起诉书指控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意见,其属从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甲的指派辩护人薛某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黄某甲参与贩卖毒品,是出于帮助朋友的目的,不是为了赢利。2.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3.被告人黄某甲属犯罪预备,其对毒品买卖的数量、价格、交易方式并不知情。4.被告人黄某甲虽有犯罪前科,但不属累犯和毒品再犯。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黄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在开庭时补充如下公诉意见:1.被告人黄某甲帮助梁某1联系毒品卖给王某,其参与和梁某1、陈某等人在陈某家商量买卖毒品事宜,知道梁某1想购买几条毒品,此外,被告人黄某甲还参与商量毒品的交接事宜,为该次毒品交易提供了帮助行为,属贩卖毒品的共犯。2.虽然被告人黄某甲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又具有酌定从重情节。3.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王某(已判刑)欲购买大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为寻找毒源,遂通过他人与梁某1(另案处理)联系,梁某1转而联系被告人黄某甲帮忙,黄某甲再联系陈某(已判刑),陈某又联系黄某2华(已判刑),黄某2华答应帮忙从“二哥”(另案处理)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陈某承诺黄某2华,交易完成后,会给黄某2华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万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陈某、黄某甲等人也会从梁某1处取得相应的好处费或可获得免费吸食毒品。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2016年12月9日,黄某2华与其女朋友朱某(已判刑)驾驶号牌为粤B某的小汽车从湛江市出发前往佛山市顺德区。同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带梁某1、吴某1(已判刑)到陈某家与陈某见面,期间,梁某1、黄某甲与陈某、陈某女朋友梁某2(已判刑)、吴某1一起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并决定到江门市鹤山进行毒品交易。梁某1提出交易需要车辆,吴某1便说其认识租车公司,于是陈某驾驶小车将梁某1、吴某1载到吴某3市某汽车租赁公司,梁某1以自己的名义租赁了一辆号牌为粤G某的小汽车。当日18时许,梁某1、黄某甲、陈某、梁某2、吴某1等5人一起驾驶粤G某小汽车前往江门鹤山。当5人的小汽车到达江门市雅瑶高速服务区时,梁某1下车与事前在此接应的王某、曾某见面,随后由王某、曾某驾车带路将梁某1等5人带到鹤山市某酒店。因为曾某事前已经预订了房间,所以王某便使用梁某2的身份证帮忙办理入住手续,其中陈某、梁某2入住8311房,黄某甲、吴某1入住某1房(两人于2016年12月11日凌晨转到某房)。随后王某、曾某、梁某1三人进入某1房,王某问:货(指毒品)什么时候到?梁某1说:不用心急。王某、曾某、梁某1在某1房待了20多分钟后离开,梁金水当晚驾车到广州市将其女朋友接回某酒店并入住8301房。2016年12月10日14时12分,王某、曾某将装有20万元毒资的花格手提包带到8301房交给梁某1。同日14时56分,王某、曾某空手离开8301房。随后,王某在某酒店开8329房入住,曾某驾驶号牌为粤J某的小汽车离开酒店。

2016年12月10日,黄某2华和朱某两人将粤B某小汽车停放在顺德大良甲子桥一停车场后,“二哥”驾驶一辆白色小汽车接到他们二人,然后,三人一起于当日17时许到达鹤山市某酒店。经“二哥”、黄某华某与梁某1、陈某方再次议价后,双方确定以每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4万元的价格交易,陈某、梁某1以20万元向“二哥”购买5千克毒品冰毒。为防止黄某2华将钱和毒品都吞掉,梁某1、陈某提出将黄某2华的女朋友朱某留在某酒店睡一晚,等交易结束后黄某2华再将朱某带走,梁某2也帮忙要求朱某留在酒店,但是黄某2华不同意。“二哥”为了让黄某2华与朱某一起去揭阳惠某将毒品运输回来,便从20万元毒资中拿出5万元,押在梁某1处,待交易结束后,黄某2华再负责将这5万元拿回给“二哥”。谈妥后,朱某帮“二哥”将装有15万元毒资的花格手提包提下楼,随后,“二哥”独自离开了某酒店,黄某2华则驾驶梁某1租赁的粤G某小汽车与朱某前往惠某取毒品。同时,梁某1将“二哥”用于抵押的5万元拿走。

2016年12月11日0时许,梁某1、黄某甲、陈某、梁某2、吴某1等5人一起在酒店商量毒品交易的细节问题。梁某1、陈某提出,当黄某2华将毒品带到江门市雅瑶高速服务区后,让吴某1到雅瑶高速服务区将装有毒品的车开到某酒店。吴某1听后表示同意,但黄某甲认为吴某1不会开车,不同意由吴某1把车开回酒店。于是,5人决定让王某上雅瑶高速服务区将装有毒品的粤G某小车开走。当日凌晨,陈某还联系“二哥”,提出自己私下向“二哥”购买一条毒品冰毒(约1000克),并让梁某2向“二哥”提供的一个户名叫谢某(另案处理)的银行账户转入了1万元用于购买毒品。

2016年12月11日7时许,黄某2华与朱某驾车到惠某高速服务区附近的高速公路与谢某碰面,谢某将装有六大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花格手提包(即之前装20万元毒资的手提包)交给黄某2华。拿到毒品后,黄某2华驾车返回鹤山某酒店。在行驶过程中,陈某打电话告诉黄某2华,他私下向“二哥”购买了一条毒品冰毒,因为毒品运回鹤山后是由王某将装有毒品的车开走,所以陈某便叫黄某2华将自己购买的一条毒品甲基苯丙胺拿出来。黄某2华接完电话后,叫朱某将花格手提包中的一大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取出放进朱某自己随身携带的红色手提包里,此外黄某2华为了让陈某兑现给自己1万元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承诺,让朱某从花格手提包里剩下的5大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中分别取出一些甲基苯丙胺,装在另一密封袋里,然后将该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也放入花格手提包中。当陈某确认黄某2华已经拿到毒品后,告知梁某1,梁某1便将“二哥”作为抵押的5万元拿给陈某,陈某将其中1万元放在梁某2的手提包里,另4万元放在他与梁某2装牛仔裤的布袋里。当天14时许,黄某2华与朱某回到鹤山。他们按照陈某的要求,将装有5大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和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粤G某小车停放在鹤山坚美园广场,然后在换乘出租车准备与陈某见面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与此同时,王某、陈某、梁某2、吴某1等人也在鹤山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查获了黄某2华、朱某从揭阳惠某带回来的可疑毒品,其中在朱某红色手提包中查获一大包净重1001.55克、含量为74.0g/100g的甲基苯丙胺;从花格手提包中查获5大包和1小包净重分别为952.83克、935.78克、940.51克、950.98克、915.43克、258.45克,含量分别为76.8g/100g、73.5g/100g、78.6g/100g、80.3g/100g、80.4g/100g、78.6g/100g的甲基苯丙胺。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主要内容为:2016年10月18日,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根据情报研判分析对犯罪嫌疑人袁某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发现袁某与湛江市坡头区、吴某3市等地的犯罪嫌疑人有毒品交易。同日,遂溪县公安局对本案相关联案件立案侦查,经该局报请湛江市公安局、广东省公安厅审查决定,分别于2016年12月10日及同月12日将本案指定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为更准确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毒品犯罪情况,向上线侦查,该局经报批,申请技侦部门参与协助侦查。经联合侦查发现,同案人王某、陈某、黄某2华、朱某、梁某2、吴某1等人联系紧密,正计划进行一次冰毒交易,交易时间约在2016年12月9日,交易地点选择在鹤山市或湛江吴某3,侦查人员遂决定组织警力对该次毒品交易进行打击。同月9日,侦查人员了解到陈某、梁某2、王某、吴某1、黄某甲已入住鹤山市某酒店,在酒店等待交易后,为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次日侦查人员也相继入住该酒店。同月11日,公安机关将王某、陈某、黄某2华、朱某、梁某2、吴某1抓获,并当场扣押大量毒品。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10月19日被抓获。

2.户籍资料、吸毒在册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主要内容为: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2华、陈某、梁某2、朱某、王某、吴某1、曾某,合适成年人庞某,证人庄某、黄某1的基本身份情况,其中黄某甲、黄某2华、陈某、吴某1是吸毒在册人员。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主要内容为:侦查机关扣押了同案人黄某2华手机两台(号码为135某5831、150某9575)、车钥匙两把(一把日产汽车钥匙、一把奇瑞汽车钥匙)、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品六包、粤G某黑色日产小轿车一辆、粤B某蓝色奇瑞小轿车一辆、现金人民币5018.5元。

扣押了同案人朱某白色触屏手机一台(号码188某9533)、红色女士手提包一个、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品一包、金戒指一个、金手链一条。

扣押了同案人陈某苹果6手机一台(号码:138某53某)、黑色折叠钱包一个、中国工商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某某及46某1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某54)和广东南粤银行卡(卡号62某68)各一张、币值100元面额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透明密封袋包装的白色固体可疑物品一小包、陈某身份证及港澳通行证各一张。

扣押了同案人梁某2黑色苹果7手机一台(号码:131某6940)、夹包一个[内有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某2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某47)、梁某2身份证各一张,面额100元的现金人民币130张及锡纸两团(折叠状)]、购物袋一个[内有锡纸一卷(卷状)、印有猫头图形的塑料袋一个、塑料袋内有面额100元的现金人民币400张]。

扣押了同案人王某手机两台(一台黑色直板按键手机、一台黑色Basicom)、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某76及6228某411某7678)、王某身份证一张、王某从业资格证一本、中国联通手机卡一张、现金人民币某7元、链子一条。

扣押了同案人吴某1白色三星手机一台、某1房梁某2押金收据一张、装有固体可疑物品的吸管一节、沾有可疑物品的透明密封袋一个、打火机一个、带塑料吸管的矿泉水瓶自制过滤器一个、没用过的锡纸一条。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扣押了被告人黄某甲白色苹果6手机一台(号码:183某3974)。

公安机关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主要内容为:粤G某黑色日产小轿车已发还持有人。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同案人梁某2、陈某、曾某的银行资料,主要内容为:(1)梁某2中国邮政银行账号62某47于2016年12月11日分两次提现,每次5千元,共1万元。(2)曾某账号62某15于2016年12月8日由LEESANGIN账号62某76汇入27500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分三次现金取款49900元、50000元、50000元,12月11日转支40000元到梁某1尾号为2079的账号。

5.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鹤山市某商务酒店提供的宾客登记单,主要内容为:以王某的名义登记,于2016年12月7日19时39分至12月8日14时入住鹤山市某酒店8311房,2016年12月10日15时02分至12月11日14时30分入住鹤山市某酒店8329房。

以梁某2的名义登记,于2016年12月9日22时57分至12月11日14时入住鹤山市某酒店8311房;以梁某2的名义登记,于2016年12月9日22时56分至12月10日入住鹤山市某酒店某1房,次日0时51分至12月11日14时转到该酒店某房。

以王宝洁的名义登记,于2016年12月10日3时28分至12月11日17时36分在鹤山市某酒店8301房住宿。

6.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惠某县溪西镇新汇江宾馆提供的情况说明、旅客信息,主要内容为:朱某于2016年12月11日7时50分至18时31分在惠某县溪西镇新汇江宾馆住宿。

7.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通话清单

①向中国移动江门分公司调取电话号码某某5828的开户资料及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15日的通话清单,主要内容为:号码某某5828的客户为曾某,在2016年12月,曾某某某5828号码与梁某1158某1110号码及王某183某5277、170某4398号码有频繁的联系。

②手机号码150某9575、135某5831(两号码均以黄某2华名义开户)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在上述时间段,黄某2华150某9575、135某5831号码与陈某138某53某号码,“二哥”137某0173、17806某8号码,朱某188某9533号码联系频繁。

③手机号码137某0173、178065某(“二哥”以黄某3、刘某的名义开户)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二哥”137某0173号码在上述时间段曾多次联系黄某2华150某9575、135某5831号码,137某0173号码于12月5至6日与陈某138某53某号码亦有联系,且137某0173、17806某8两号码亦有相互联系。

④手机号码138某53某(以陈某名义开户)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陈某在上述时间段曾多次联系黄某甲以黄伟成名义开户的159某3988号码,黄某2华150某9575、135某5831号码,梁某某31某6940号码,在12月1至6日与“二哥”137某0173号码有联系,在12月9日至案发期间与梁某1158某1110号码有多次联系。

⑤手机号码183某8某2(以吴某1名义开户)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吴某1在上述时间段频繁联系黄某甲以黄伟成名义开户的159某3988号码。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⑥手机号码188某9533(以朱某名义开户)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朱某在上述时间段多次联系黄某2华手机号码150某9575、135某5831,在2016年12月10至11日多次联系陈某手机号码138某53某。

⑦手机号码158某1110(以梁某1名义开户)在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梁某1在2016年12月曾多次联系黄某甲159某3988号码、曾某某某5828,在2016年12月9至11日期间多次联系陈某138某53某手机。

⑧手机号码159某3988(黄某甲以黄伟成的名义开户)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4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黄某甲在2016年12月曾多次联系梁某1手机号码158某1110、陈某手机号码138某53某及吴某1手机号码183某8某2。

⑨手机号码183某5277(王某以张某的名义开户)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通话情况。主要内容为:王某在2016年12月7日至9日期间曾多次联系曾某某某5828手机号码。

8.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吴某3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验车流程单,主要内容为:梁某1于2016年12月9日17时许到吴某3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粤G某日产小轿车,租期三天。

9.本院(2017)粤08刑初某号、87号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刑终某号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因本案,同案人王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王某的人民币某7元、链子1条);同案人陈某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陈某的人民币2000元);同案人黄某2华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黄某2华的人民币5018.5元),同时对其限制减刑;同案人朱某被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随案扣押朱某的金戒指1枚、金手链1条在判决生效执行时予以扣除);同案人梁某2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随案扣押梁某2的人民币3000元在判决生效执行时予以扣除);同案人吴某1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另本案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本案缴获的毒资人民币五万元、手机8台、红色女士手提包1个等物品予以没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以(2018)粤刑终某号刑事裁定驳回同案人吴某1的上诉,维持本院(2017)粤08刑初某号刑事判决。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1999)吴法刑初字第某号刑事判决书及由广东省茂名监狱提供的罪犯档案资料,主要内容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3月19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后被送茂名监狱服刑,于2003年1月30日假释出狱。

10.侦查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主要内容为:经在遂溪县公安局办案区对吴某1、王某、黄某2华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上述人员身上没有发现伤痕及涉案物品。

违法犯罪人员入所5项健康检查登记表、入所体检表,主要内容为:同案人王某、梁某2、陈某、朱某、黄某2华的入所体检情况正常。

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办案说明,主要内容为:①同案人梁某1于2017年2月7日被网上追逃;②“二哥”、“清”的身份尚未查清;③曾某的多笔转账无法提取有关凭证,曾某转账给梁某1的4万元,是通过手机转账的,没有相关凭证;③目前尚没调取到袁某贩卖毒品案现场勘查的见证人李某1、李某2的身份信息,亦无法找到该两人。

12.公安机关提供的小型汽车粤B某的车辆信息及出具的说明,主要内容为:小型汽车粤B某的所有人是易某,住址为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共青村上房组46号,状态为转出,但尚未入新户。侦查人员目前暂无法查找到易某调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庄某(系吴某3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9日17时许,一名叫梁某1的男子以其本人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为凭,和一名短头发女子一起来吴川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一辆号牌为粤G某的黑色日产轩逸小轿车,说是要去江门,租期三天。梁某1预留的联系电话是183某8某2。当时是号牌为粤G某的天籁小轿车送梁某1和短发女子到租车公司的。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庄某辨认出梁某1就是2016年12月9日到其公司租走粤G某小轿车的男子。

2.证人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11日14时许,在鹤山市坚美广场钟楼前,一名40多岁的男子和一名20多岁,手拿一个粉红色女式手提袋的女子上了我驾驶的出租车的后排座位,问我去顺德区大良镇甲子桥要多少钱,我回答说最低要150元,后来上车的男子只是叫我开到前面不远处就准备下车,在行车过程中,我听到男的在与他人通电话。车约行驶了3分钟,到坚美广场钟楼对面的马路就停车了,我收了他们7元车费。在他们准备下车时,公安民警就上来将我的车围住,把他们抓获。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为:①我绰号老矮,自2013年开始吸食冰毒。1999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被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送茂名监狱服刑。②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明明”问我知道哪里能拿到“猪肉”(即冰毒),因我经常向陈某购买毒品冰毒,知道他有货,我便叫“明明”去找陈某,“明明”便叫我带他去找陈某,第二天早上,我就与“男人婆”带“明明”去到陈某家,当时陈某与其女朋友正好在家中,于是我便让陈某给一点冰毒我们在那里吸食,在吸食毒品期间,“明明”就与陈某商讨购买毒品的事情,因我当时不想购买,所以只顾着吸食毒品,没有详细听他们在说什么,我们一直在陈某家吸食毒品,直至当天下午“明明”、陈某和“男人婆”从外面开回来一辆黑色的小汽车,当时“明明”约我和他们一起上江门,并说沿路可提供冰毒给我吸食,因我当时没有什么事情做,且有毒品供我吸食,所以我就答应了。然后由“明明”开车,“男人婆”坐副驾驶座,我和陈某及其女朋友坐后排座位,5人一起开车上江门。到了江门鹤山后,“明明”的表哥和一个“捞仔”带我们到一家宾馆开房住下,其中陈某和他女朋友住一间,我和“男人婆”住一间,“明明”自己一间,期间因“男人婆”不理我,我觉得没意思,在宾馆过了两夜后便去广州了,住在宾馆期间,我没有与“明明”、陈某、“男人婆”一起商量过毒品交易事宜,至于侦查人员说“明明”提出让“男人婆”将装有毒品的小车从雅瑶服务区开回酒店,“男人婆”同意这样做,但我不同意“男人婆”去开车,我不记得有这回事了。我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59某3988,自2017年手机不见后就没有再使用该号码。在出发前,我有知道“明明”、陈某他们去鹤山是想购买毒品的,但“明明”具体向谁购买,为谁买,我就不清楚了。我离开鹤山三四天后,打电话给“男人婆”,她没有接电话,后又见民警到吴某3“明明”家抓“明明”,这样我就确定他们出事了。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同案人陈某、“明明”(即同案人梁某1)就是2016年12月前往鹤山购买毒品的人;辨认出同案人曾某是为“明明”、自己等5人开房的“明明”表哥;辨认出同案人吴某1是与其一起上鹤山的“男人婆”;但辨认不出同案人黄某2华、王某、梁某2和朱某。

被告人黄某甲辨认出照片中的某酒店就是其和“明明”、陈某、陈某女朋友、“男人婆”等人于2016年12月到鹤山入住的酒店;辨认出照片中的粤G某日产轿车,就是2016年12月,其与“明明”、陈某、陈某女朋友、“男人婆”等人乘坐去江门鹤山的小车。

2.同案人黄某2华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我绰号螺。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被法院判过刑。

我与陈某是在坡头镇吸食冰毒的时候认识的。陈某花名叫“阿九”。大约在2016年12月7日,陈某叫我帮他从惠某带一些“猪肉”(冰毒)回来给他,并给我报酬一万元。因我是吸毒人员,我要求他给我价值一万元也就是200-300克的“猪肉”作为报酬,当时陈某同意了我的要求。12月10日10时许,我接到陈某的电话叫我开车到惠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接货(指毒品冰毒)。因当时我女朋友朱某刚好跟我一起,于是我就跟她说不如一起跟车出去玩。她答应后,我们就一起驾驶一辆奇瑞牌小车(车牌号粤B某)出发了。我开车到顺德后,接到陈某的电话叫我掉头回鹤山市先与他会合,并叫我到顺德大良一个停车场等候,到时会有人接我到鹤山市。在我把奇瑞小车停在大良停车场一会后,“二哥”(短发,高约170公分,长脸,较瘦,一会讲普通话,一会讲广东白话)驾驶一辆白色丰田小轿车就来到这个停车场把我和朱某送到鹤山市。当我们到达鹤山市时已是下午5时许,在陈某的指引下,我们三人上到鹤山市文明路某宾馆8311房。我进去时房内已有三个人(两男一女,其中一人是陈某,另外一名男的讲普通话,那个女的我不认识,后来才知道是陈某的女朋友)。这些人都知道我是来帮陈某去惠某运输毒品的。当时我看见陈某将一个装有钱的花格提包交给“二哥”,称有20万元,用来提货(指购买毒品冰毒)。接着陈某叫我开车到惠某提货,并提出要求我女朋友朱某留下来作为抵押,直到我把货运回来交给他才可以带走朱某。陈某的女朋友也说:“要不留你的女朋友在这里陪我咯。”我不同意,这时“二哥”便从花格提包拿出人民币5万元给陈某,称作为给我提货的抵押,不用留我女朋友朱某在这里。当时在房间里,陈某和“二哥”还商量了毒品的价格。我们三人协商后,我就驾驶陈某的一辆日产小轿车(车牌号为粤G某)载着朱某从鹤山市出发沿高速到惠某服务区接货。11日凌晨3时许,我到达惠某服务区,我们就在那等候,但等了很久都没人来,于是在早上8时许我便下高速路准备入住宾馆。这时,“二哥”发来一个叫“清”的人的手机号码,叫我联系“清”。我联系上后,“清”让我快点去惠某服务区和他会合,于是我又开车去那里。行车过程中,“清”让我把货带给陈某,并从陈某那里拿回5万元,汇到他到时发给我的银行账号里,而且承诺给我好处费,还说如果陈某不给足5万,就扣下一条冰毒。停车汇合后,我看到“清”(长发男子,高约170公分,长脸,略胖,讲普通话)从之前在顺德大良接我的那辆白色丰田车下来,他把之前装20万元的那个格纹行李袋递给我,并对我说:“里面有六个货(即有六条毒品冰毒,每条1000克,共6000克)。”我把格纹行李袋放在副驾座位下,然后白色丰田小车就离开了,我也掉头回鹤山。途中,陈某打电话给我说他汇过一万四千元给“二哥”,这些钱是他自己另外向“二哥”购买毒品的,让我将毒品运回鹤山后将其中一包(即一千克)另外交给他。同时,我为了兑现陈某之前答应给我的价值一万元冰毒,就在车上打开包内的冰毒(共6大包),让朱某拿1大包出来放在她的红色提包里,再分别从剩下的5大包冰毒取出了一小部分(共约200多克),包在一个白色透明密封袋内,并把这部分冰毒也放在格纹行李袋里(因为当初陈某讲好事成之后会给我两三百克冰毒,我就事先装好放在格纹行李袋里,等到我将格纹行李袋交给陈某后,陈某再亲手将那两三百克冰毒交给我,这样才不会令陈某认为我已事先拿出那两三百克冰毒)。回到鹤山市后,我电话联系陈某说回到鹤山市打算交货给他。他叫我把车停在坚美广场,我把车停好后和朱某拦了一辆出租车打算去某酒店,但是当我与出租车司机商量价格时,我和朱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被搜出冰毒。我有两个手机号码,分别是135某5831和150某9575,这两个手机号码都与陈某联系过,但150某9575这个号码最近与陈某联系作案运输毒品用得比较多。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在某酒店8311房里,朱某应该知道陈某和“二哥”交接现金20万元的过程,因为同在一个房间的人应该是知道的。陈某的女朋友知道我来帮陈某去惠某运输毒品冰毒的事,因为当时在8311房里的人都知道我是来为陈某去惠某运输毒品冰毒的。

我上到鹤山市后,见到陈某,陈某才告诉我要帮他运输6公斤的毒品。

我出发去顺德前向“三”借粤B某奇瑞小车开,“三”告诉我这辆车是“二哥”的。

我被抓获时被扣押的三千多元是我在家里打鱼挣的钱。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黄某2华辨认出2016年12月11日在惠某高速服务区附近的高速公路上将冰毒交给其的“清”系谢某;辨认出“阿九”系陈某,2016年12月11日其从惠某运输回来的毒品就是交给此人,2016年12月10日,其曾与此人、此人女朋友、朱某、“二哥”及另一名男子在某酒店谈毒品交易的事情;辨认出朱某就是与其一起开车去惠某将毒品带回鹤山的人;辨认出梁某2就是“阿九”的女朋友,2016年12月10日,其曾与此人、“阿九”、朱某、“二哥”及另一名男子在某酒店谈毒品交易的事情;辨认出梁某1就是“阿九”的老板,当时就是此人将购买毒品的钱某的,2016年12月10日,其曾与此人、“阿九”、“阿九”女朋友、朱某、“二哥”在某酒店谈毒品交易的事情。

黄某2华辨认出照片中的6包毒品和用于装该6包毒品的格子手提包就是其从惠某运输回鹤山的,且上述格子手提包亦是2016年12月10日“阿九”用来装钱交给“二哥”的包;辨认出照片中的粤G某轩逸小轿车就是2016年12月11日由其驾驶搭乘朱某到惠某运毒品回鹤山的车辆;辨认出照片中的1包毒品就是其于2016年12月11日到惠某运输回到鹤山的毒品中的1包,当时其将该包毒品藏在其女友的红色提包中;辨认出照片中的手机就是其使用的两台手机,其中一台号码为135某5831,另一台为150某9575;辨认出照片中的粤B某车就是2016年12月10日由其驾驶搭乘朱某到顺德的奇瑞汽车;辨认出照片中的手提包及物品就是朱某使用的红色手提包及物品,其当时将一包毒品藏于该包内。

3.同案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我曾用名“阿九”。2016年12月5日或6日,我朋友“弟”(黄某甲)说他的朋友要拿5、6条“货”(即冰毒),叫我帮他联系卖家,交易完成后他说会给我好处。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我的另外一个朋友“螺”,因为“螺”知道货源,“螺”答应了我。2016年12月9日,“弟”打电话告诉我说当天要上去拿货,我就答应了。当天下午“弟”与其女朋友及要货的男子“明明”在吴某3租用了一辆黑色的轩逸小轿车来接我们,而我与我女朋友梁某2就在吴某3梅录三中门口附近等“弟”他们。“弟”等人来到后,我与梁某2就上了来接我的黑色轩逸小轿车。当时车内一共5个人,我、梁某2、“弟”及其女朋友,还有就是开黑色轩逸小轿车的要购买冰毒的“弟”的朋友“明明”。我们一直开车来到雅瑶高速服务区,到达时“捞仔”与另外一名男子(是“明明”的堂哥)已开着一辆白色小轿车在服务区等我们了,跟着“明明”就独自下车与“捞仔”接触,一会后,“明明”回到我们车上,开车跟着“捞仔”的白色车来到江门鹤山市某酒店。来到该酒店之后,我们开了两间房,即8311和某1房,我与梁某2一直在8311房住,住某1房的“弟”和他女朋友后转到某房住。“明明”则说其上广州接其女朋友,“明明”当晚接到女朋友后就回到某酒店,但入住哪间房我不清楚,只是在我11日中午退房时才在某房见到“明明”的女朋友。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第二天中午(即2016年12月10日),我打电话告诉“螺”我们在鹤山市某酒店,同时商量好叫他的女朋友一起上来,在“螺”去拿冰毒期间让他的女朋友留在我们身边等“螺”拿冰毒回来再离开。2016年12月10日18时许,“螺”与他的女朋友及一名三十多岁的男子“二哥”(约在几年前“二哥”做发廊时,我通过一个叫瘦鬼的朋友介绍,与“二哥”见过一次面,但此后没有再联系)来到某酒店大堂处,然后打电话给我。当时我正在“弟”的某1房间与“弟”女朋友、要冰毒的司机一起吸食冰毒。当时“弟”也在现场,但他没有吸。吸完毒之后我就下来酒店的大堂将“螺”接到8311房间与他商量购买冰毒的价钱方面的事情。我们上鹤山之前,我就与“螺”在电话中商量过冰毒为三万九千元1千克,我们要购买5千克。但在我们上到鹤山某酒店8311房后,“螺”他们反悔了,说冰毒价格是四万三千元1千克,所以我们就在某酒店8311房里与他们讨价还价,但当时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是“螺”的老板“二哥”主动打电话给我说四万元1千克成交。“二哥”的电话号码我存在我手机中,但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我在某1房间内接到“二哥”的电话,“弟”及其女朋友、“明明”、梁某2都在现场,“明明”和“弟”都同意了,我才答应“二哥”以每千克四万元人民币成交,并叫“二哥”过来拿钱。随后“明明”就出去外面取钱了。不久,“明明”提着一只啡色的装有人民币的手提包过来某1房间交给我,当时有“弟”及其女朋友,“明明”、我都在现场,梁某2当时是否在场我不记得了。“明明”陪着我到电梯口坐电梯。我下到酒店门口后看到“二哥”的白色小车停在酒店门口处,车上坐着“二哥”、“螺”及其女朋友。“二哥”见到我后就说下车上去我们酒店的房间坐坐,“二哥”他们下车之后,我就将装有20万人民币的手提袋交给“螺”的女朋友提着。之后我、“二哥”、“螺”及其女朋友到8311房间,我们到8311房间时,梁某2已经在房间内了,一会儿“明明”也来到8311房间内。当时梁某2是睡在床上,进来后“螺”女友将装有现金的手提包放在床上。我与“明明”站在房门口对面的角落处,其他人都是站在床的侧面的,我们在房间聊一会后,“二哥”、“螺”及其女友准备离开,这时我说原来不是说好叫“螺”的女朋友留下来的吗?后“二哥”说留下5万元让我们拿到冰毒之后再给他。“螺”及其女朋友、“二哥”拿到钱之后就离开酒店了,而我们便在某酒店等他们回来。之后我与“弟”、“弟”女朋友“男人婆”、“明明”(我忘了我女朋友梁某2当时是否在场)一起商量毒品交易的事,开始我们是想让“螺”取到毒品后直接将车开到雅瑶服务区的,但“螺”不同意,叫我们去顺德大良甲子桥取毒品,但是“明明”不肯去顺德大良拿毒品,提出让“螺”开车到雅瑶服务区后,由“男人婆”去把车开下鹤山,“男人婆”表示同意,并说她是未成年人,抓到也不怕,可是“弟”不同意,于是“明明”就提出让“捞仔”自己去开车,随后我们也把这计划告知了“螺”,但不知道为何“螺”后来自己把车开下了鹤山。

2016年12月11日13时许,在我准备退房租汽车回家时,“弟”的朋友就拿着抵押的5万元钱来到某房,我就先到某房,“弟”的朋友就将这5万元交给我,叫我转给“螺”,随后我女朋友也来到某房,当时在该房内有我、我女朋友、“弟”的朋友、“弟”及其女朋友共5人,随后我就将4万元放入我女朋友装牛仔裤的袋子里,另1万元我就直接放在我女朋友的手提包里,我之所以拿1万元出来,是为了给我自己花的,另4万元是给回“螺”的。当我拿着这4万元想去取冰毒时,刚出到房间走廊处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

这次购买毒品是我帮“明明”及“弟”联系买给“捞仔”(即王某)的。“明明”和“弟”曾说如果这次毒品交易成功了不会亏待我,到时候会给我两个点,至少有一万元人民币。我们在某酒店开房是用我们的身份证登记,但是费用是由“捞仔”和另外一名男子(“明明”说该人是他大哥)支付的。

2016年12月11日凌晨,我不记得是否有让梁某2给一个叫谢某的人转账10000元了,她当天发的转账截图是告诉我她转账了,是用来还钱的,但我不认识谢某,至于“二哥”是否有发过银行账号给我,我也不记得了。当天凌晨,有一个叫“兴”的人叫我还钱,然后我将短信转发给梁某2,想让她先借钱给我,所以就把一条内容为“62284806246589某512李士权。打二万”的信息发给梁某2。“兴”是佛山人,我不知道他的真名,我欠他二十多万,我也没有“兴”的联系电话。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在出发去鹤山之前,我与“明明”、“弟”、“弟”的女朋友“男人婆”、梁某2曾在我家会合,“明明”、“弟”已经和我说过是这个“捞仔”要购买毒品,“明明”、“弟”与“捞仔”此前已经交易过多次。这类的话“明明”、“弟”也在鹤山某酒店的某1房说过,我、“男人婆”、梁某2有在场听到。出发去鹤山之前,在我家时“男人婆”、梁某2等人都知道这次是要去交易毒品的。

除了帮“捞仔”购买毒品外,我没有单独叫“螺”或“二哥”购买毒品给自己。

是“明明”定去鹤山交易毒品的,“明明”已经和“弟”交易过很多次,本来“弟”这次是不想上来鹤山的,是“明明”硬是要“弟”上来的。“明明”说鹤山有个物流中心,到时候购买回来的毒品可以通过物流中心的货车运到“捞仔”的省(但不知道是哪个省)。我不清楚“螺”所驾驶的奇瑞小轿车是何人的。但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对其犯罪事实予以否认。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就是联系其购买毒品给“捞仔”,期间还多次与其商量毒品交易事宜的人;辨认出黄某2华就是“螺”,其就是联系“螺”购买毒品的,并于2016年12月10日将毒资交给此人、让此人与此人女朋友从惠某运毒品回鹤山交给其本人;辨认出王某即是“捞仔”,此人就是在高速公路雅瑶服务区接他们并将他们送到某酒店的其中一名男子;辨认出朱某是“螺”的女朋友,她就是和“螺”一起帮其到惠某带毒品到鹤山的女子;辨认出吴某1即是“弟”的女朋友,在高速路雅瑶服务区时,吴某1坐在他们乘坐小车的副驾位上;辨认出梁某2是其女朋友,也是2016年12月9日和其一起到鹤山某酒店的人;辨认出曾国艺就是2016年12月9日晚上在高速公路雅瑶服务区与“捞仔”带他们到鹤山市某酒店开房的男子。

陈某辨认出照片中的某酒店就是其和梁某2等人于2016年12月9日入住的酒店,当时开了8311及某1房,后某1房调换到某房;2016年12月10日,“明明”在某1房将购买毒品的20万元人民币装在一个花格提包里交给其;同日晚饭后,其与“螺”、“螺”女朋友、“明明”及一名随“螺”一起来的陌生男子上到8311房,在房内陌生男子从该花格提包里拿出5万元扔在房内的床上,随后带走该花格提包。辨认出其在某酒店三楼走廊处被抓获时,其当场被扣押的手机(号码138某53某)、现金、银行卡及放在身上的毒品海洛因;辨认出照片中的猫纹塑料袋是其用来包装4万元毒资的塑料袋,当时其将该猫纹塑料袋连同4万元毒资与衣物一起放入照片中的包装袋内;辨认出照片中的提包就是2016年12月10日装20万元毒资的花格手提包,后其将该提包交给“螺”;辨认出照片中的粤G某日产轿车,就是“明明”于2016年12月9日驾驶搭乘其和梁某2等人上鹤山某酒店,后其交给“螺”驾驶前往惠某带毒品的汽车;辨认出照片中的截图就是其让梁某2转账10000元,梁某2转账给谢某后转发给其的表示转账成功的账单截图。

4.同案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我于2016年9月份开始吸食冰毒。在我的手机通讯录内保存姓名为“啊螺”的电话号码是黄某2华的。2016年12月9日,我和黄某2华先驾车去广东顺德他妹妹“黄婷”的家里玩。次日吃完午饭后,我和黄某2华就前往江门鹤山找一个朋友,当时我还不知道他找的朋友是谁。在黄某2华将车停放在顺德大良甲子桥附近的停车场后,接着他打了一个电话,不久一辆白色丰田轿车(不记得车牌)就来到停车场接我们上车,司机是一名男青年(不认识,广东话口音,黄某2华叫他做“二哥”),我们坐上车后,黄某2华说“去阿九那里”。然后司机就驾车载着我们前往鹤山。当晚19时许,该司机驾车载我们来到鹤山坚美园广场附近的饭店。在饭店内,我见到了黄某2华的朋友(绰号“阿九”,身材偏瘦,头发染成黄色,说广东话),还有“阿九”的女朋友(不知道姓名)。吃完饭后,我、黄某2华、“阿九”、“阿九”女朋友、司机以及“阿九”的另一个朋友六人进入“阿九”住的酒店房间(不记得酒店名称与房号,只记得房间在三楼)。当时黄某2华与“阿九”、该名司机在谈话,内容我不清楚。我则和“阿九”的女朋友坐在床上聊天。就在黄某2华、“阿九”和该名司机聊天的过程中,我看到“阿九”拿出一个花纹行李包给该名司机(里面具体有什么我不知道),接着“阿九”还说要我留下来跟他女朋友一起睡,黄某2华说为什么要留下我女朋友,黄某2华没有同意,该名司机也反问“阿九”为什么要留下黄某2华的女朋友,接着“阿九”坐回床上,这时我看到该名司机拿一叠东西丢在床上(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然后我和黄某2华、该名司机就一起离开酒店房间。走出酒店的时候,黄某2华在酒店停车场门前打开一辆黑色日产轿车(没有留意车牌号码),我跟随他坐上该车。然后黄某2华就驾车进入了高速公路。我问黄某2华去哪里?黄黄某2则说跟着他就行了。在到达高速公路服务区(但不记得具体名称)时,我问黄黄某2是开谁的车?他告诉我,该车是阿九的。我们在服务区休息了半个小时左右,又继续开车。大约到次日凌晨3时许,黄黄某2搭我到一个宵夜档,他下车吃宵夜,我则在车上睡觉。宵夜过后,黄黄某2又驾车搭载我继续赶路。直到早上天快亮时,黄真华和我来到一间宾馆处开了一间房。但我们只是在房间睡了十分钟,黄黄某2就接到一个电话,接着便叫醒我并退了房,接着黄黄某2驾车和我离开宾馆。约二十分钟后,我听到黄黄某2和他人通电话,对方男子让黄黄某2跟随他的车,接着我看见黄黄某2驾车紧随一辆白色丰田轿车(但我不记得车牌,和我们在顺德大良去鹤山时坐的车是一样的)。双方都停车后,白色丰田轿车内走出一名男子(长发,戴眼镜,面容较胖,有胡须),他来到我们车驾驶位车门旁,然后将一个花纹行李包(就是“阿九”在酒店房间内给司机的那个包)从车窗递给黄黄某2。黄黄某2接过行李包后放在我座位也即副驾位底下。当时我们并没有付钱给对方,购买冰毒的钱是“阿九”给的,但是我不知道“阿九”给了多少钱。然后两辆车都离开现场,黄黄某2驾车返回鹤山。在返回鹤山的途中,黄黄某2接到“阿九”的电话,然后黄黄某2叫我打开装毒品的行李包,我打开后发现外面有一黑色塑料袋包裹着,再打开塑料袋就发现内有六大包透明密封胶袋包装着的白色固体。黄黄某2叫我拿出其中一大包放进我的红色手提包内,我问他原因,他说其余这些毒品是“阿九”卖给“捞仔”的,是“阿九”叫我们这么做,不想让“捞仔”知道。于是我随机拿了一包冰毒放在我的红色手提袋内。黄黄某2又叫我在副驾位车门处拿一个空的透明密封塑料袋,从行李袋内剩余的5包冰毒中各倒些到这个塑料袋里(比六大包毒品包装袋小)。我发现车内有罐杨梅,就用它的盖子来勺冰毒进小密封袋中。装完后,黄黄某2打电话问“阿九”为什么拿出来的一大包冰毒不放在车尾箱。“阿九”说黄黄某2驾驶的这辆车到达目的地后是交给“捞仔”开的,让黄黄某2把这包毒品拿给他。两三小时后,我们回到鹤山,黄黄某2经过某酒店时,“阿九”打电话叫黄黄某2把车停在坚美园广场停车场,黄黄某2照办。停车锁上车门后,我们在坚美园广场叫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回顺德大良,并且打算见到“阿九”后把车钥匙和我包里的一大包冰毒交给他。但当出租车停在红绿灯处时,警察便将我们抓获。我在湛江市坡头区出发时不知道自己是去运输毒品,直到在路边看到那名交毒品给我们的男子,我才知道自己去拿的是冰毒。我不知道这些毒品的重量,也不知道自己勾出来的毒品具体有多重。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朱朱某认出陈陈某号叫“阿九”,黄黄某2告诉其从惠惠某输回来的毒品都是交给此人,2016年12月10日,“阿九”曾与其、黄黄某2、“二哥”、还有一名男子在鹤山的酒店内见面;辨认出黄黄某2就是其男朋友,是黄黄某2开车与其一起去惠惠某冰毒带回鹤山并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辨认出梁梁某2“阿九”的女朋友,2016年12月10日,其曾与该名女子、黄黄某2、“阿九”及另一名男子在鹤山的酒店内见面,当天这名女子曾叫其留在酒店与该名女子睡觉。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朱朱某认出照片上的手机就是黄黄某2使用的两台手机,其中黑色直板手机主要是黄黄某2用来联系“二哥”、“阿九”的,手机前面的号码是150144;照片上的酒店就是他们入住的某酒店及房间(其中8311房是2016年12月10日其和黄黄某2、“二哥”、“阿九”、“阿九”的女朋友以及一名陌生男子谈毒品交易的事情,然后其提着装钱的包离开的地方);照片上的汽车就是2016年12月10日黄黄某2驾驶并搭乘其上顺德时使用的粤粤B某瑞汽车;照片上的1包毒品就是从惠惠某来鹤山,黄黄某2叫其放在其手提包里的6大包可疑毒品中的其中1包;照片上的手提包及物品是其使用的红色手提包及包内物品,其中包内的1包毒品是黄黄某2叫其放入包内准备拿给“阿九”的;照片上的汽车就是黄黄某2于2016年12月11日驾驶并搭乘其到惠惠某输毒品冰毒回鹤山时使用的粤粤G某产轿车;照片上的格子提包及包内的6包物品就是其与黄黄某2到惠惠某输回来的6包可疑毒品冰毒。

5.同案人梁梁某2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我和陈陈某情侣关系,2016年12月9日傍晚18时许,我、陈陈某陈陈某朋友“明明”、“弟”以及“弟”的女朋友“男人婆”共5人驾驶一辆黑色日产汽车去江门鹤山。在出发之前,我们5人曾在陈陈某集中,我们5人都知道这次去鹤山市是为了进行毒品交易,当天我是不想去的,因为当天我要去喝一个喜酒。在去鹤山的途中,我们曾在服务区停留,当时有一个男子开着一辆银色小轿车已在服务区等候,随后便开车带我们来到江门鹤山市某酒店,到达时已是晚上某时许,然后“明明”说他没带身份证,于是拿我的身份证去开房,并支付了所有的费用。我们开了8311和某1两间房,我和陈陈某住8311房,“弟”和“男人婆”入住某1房(2016年12月10日就转到某房去了)。第二天(即2016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陈陈某我去洗头期间,他说要和朋友去吃饭,就先走了。后来我独自返回某酒店,在酒店大厅处,我看见陈陈某朋友“螺”。后来陈陈某电话给我叫我下去大排档吃饭,在大排档处我看见陈陈某“螺”、“螺”的女朋友和“螺”带来的朋友“二哥”在吃饭。其间陈陈某色很难看,像是要发脾气,很生气地问“为什么要升几点?”。吃完饭后我们各自回房间。某时许,“螺”打电话给陈陈某说要来我们房间8311坐一下。大约十分钟后,有三男一女(该女子是“螺”的女朋友,20多岁,不清楚是哪里人)进入我们房间,印象中“螺”的女朋友拎着一个黑色行李袋,里面装着用来购买毒品的钱。这时房间里共有六人,四男二女,分别是陈陈某“螺”、“二哥”、“明明”、“螺”的女朋友以及我。大家谈话的内容都是讲关于购买毒品的价格。陈陈某“明明”不放心“螺”去带毒品,要求把“螺”女朋友留在酒店,直到“螺”把毒品交给陈陈某,才带他女朋友走,可是“螺”不肯。然后“二哥”打开行李袋,从里面拿出5万元放在床上,并说把5万块钱放在这里,让“螺”的女朋友和“螺”一起去取毒品,最后司机“明明”把这5万元拿走了。2016年12月10日晚上22时许,“螺”和他的女朋友、“二哥”都走了。当晚,在酒店某1房中,大家还讨论过在“螺”将车和毒品运回雅瑶服务区时,由谁把车开下来的问题,但具体大家是怎么说的,我记不清楚了。到11日凌晨时,陈陈某我转账给他的一个叫谢谢某朋友,但他没有说原因,我通过支付宝给他朋友分别转了两次5千元,共1万元,转帐后陈陈某让我将转帐成功的手机界面截图并发送给他,至于陈陈某晚是否有转账给别人我不清楚。12月11日中午12时许,我和陈陈某去了某房,房里共5人,三男二女,其中一个是和我们一起开车上来的司机“明明”,不久“明明”又带了一名女子进来,此时房里共六人,三男三女。随后“明明”从胶袋里拿出5万元交给陈陈某面值均为100元,共5叠。陈陈某1万元放到我的手提包中,另外4万元放入我们装牛仔裤的布袋里。随后在我们走出走廊时就被抓获。我没有吸食冰毒,我不觉得最近有喝过什么异常的饮料,最近药物方面只吃过藿香正气丸,陈陈某食白粉(海洛因)及冰毒。我看见公安人员从他身上搜查出了一点白粉“海洛因”。

我认为陈陈某这个案件中是介绍毒品交易的角色,“螺”则是一个专门帮人贩卖毒品的人。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同案人梁梁某2认出陈陈某是2016年12月9日与其一起坐车来鹤山市某酒店的人,第二天其曾与此人、“螺”、“螺”的女朋友、“二哥”、“明明”在某酒店8311房;辨认出黄黄某2就是“螺”;辨认出朱朱某是“螺”的女朋友,2016年12月10日,朱朱某“螺”、“二哥”一起来到某酒店8311房,后朱朱某装有钱的袋子提走;辨认出吴吴某12016年12月9日与其一起坐车从吴吴某3鹤山某酒店的人,此人是车上另一名陌生男子的朋友;辨认出王王某其于2016年12月10日白白某某酒店大堂见过的人。

同案人梁梁某2认出照片中的酒店是其入住的某酒店及房间(其中的8311房是其和陈陈某的房间,2016年12月10日晚饭后,陈陈某“明明”带着“螺”及其女朋友、一名陌生男子一起来过该房间,后陌生男子从花格提包内拿出5万元放在床上,随后将装有钱的袋子提走);辨认出照片中的手袋、物品及现金是其被抓获时被扣押的皮包及包内物品;辨认出照片中的汽车是其与陈陈某5人一起上鹤山时驾驶的粤粤G某产轿车;辨认出照片中的猫纹袋子及四叠人民币现金是陈陈某2016年12月11日放入该猫纹袋子的;辨认出照片中的手机就是其使用的苹果手机(号码:1131某6940;辨认出照片中的物品及人民币现金是其在某酒店被抓时被侦查人员查扣的其皮包内的物品及现金,其中一叠1万元是被抓当天陈陈某在其包内的;辨认出照片中的花格手提包就是一名陌生男子于2016年12月10日晚饭后在8311房内,从中拿出5万元放在床上,随后带走的花格提包;辨认出照片中的转款账单是其于2016年12月11日凌晨转账10000元给谢谢某手机截图,转款成功后其将该截图转发到陈陈某机。

6.同案人王王某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为了洽谈物流生意,我去江门市新会市找一个姓蔡的老板(全名不详,河南人,40多岁),因想着直接去他档口商谈,我就没有提前告知他。然后2016年12月9日中午我去江门市鹤山市找一个叫曾曾某朋友(男,约40岁,身高约1.7米,微胖,不清楚是哪里人)。因12月9日、10日是周末,物流公司的蔡老板不上班,没有办法和他商谈物流合伙的生意。因此我就在江门市鹤山市一间宾馆(名字我不记得)先住下了,房间是曾曾某手机预定的。2016年12月10日9时许,我打电话给曾曾某他送我去新会市物流中心谈生意,但他没空,我便把宾馆房间退了。当日下午15时许,曾曾某车载我到某酒店,于是我用自己名字在某酒店开了8329房,因曾曾某空,我就一直在酒店里住,直到2016年12月11日15时被抓获。在这次入住某酒店前我没有到过该酒店,入住其间我没出过酒店,也没有去过某酒店其他房间,只接触过到8329房来问是否需要提供性服务的一男一女。曾曾某驶的是白色尼桑汽车,但我不记得车牌号。我只有一个手机和一个手机号1183某5277另一台手机是敲我房门问我要不要提供性服务的女孩给我的。我不贩毒,没有吸毒行为,我不认识陈陈某黄黄某2、朱朱某梁梁某2梁梁某1人,我也不知道曾曾某否在某酒店另外开房,我也没有去过广东吴吴某3,我也没有乘坐曾曾某车去高速公路雅瑶服务区带过另一辆车上的几个人到鹤山某酒店。

在第二次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我不认识梁梁某1绰号“明明”),也没有去过广东吴吴某3我被抓获前曾曾某我去江门鹤山一个小市场买了一个花格行李包,我买这个包是为了装衣服的。当时买包时我还给我儿子买了一件羽绒服,但是该羽绒服我没有放在行李包里,而是放在曾曾某车上。后来曾曾某车上下来时拿了行李包下来,没有将羽绒服一起拿下来给我。我记不清楚我是否向曾曾某过毒品的事了。我也记不清我被抓获前是否有与曾曾某起到高速路上接过一辆黑色日产小车回某酒店了。我与曾曾某提着该行李包去到某酒店一个房间,房间里有一男一女,那个女的是妓女,我们进去房间一会看一下就离开了,后来那一男一女去了我的房间把一个手机拿给我,他们说用给我的手机进行性服务的事情。

经对混杂照片辨认,王王某认出曾曾某是2016年12月10日将其带到某酒店的人,但表示对其中混有梁梁某1陈陈某黄某甲、梁梁某2吴吴某1片的5组混杂照片中的人员均不认识,也没有见过照片中的人。

经对照片辨认,王王某认出其入住的某酒店及8329房、其被扣押的两台手机(其中照片中的①号手机是进入8329房的那陌生一男一女给其的,②号手机是其本人手机,号码1183某5277、银行卡,由其购买并放在曾曾某车上、后由曾曾某其从车上拿下来的花格手提包。

7.同案人吴吴某1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9日,梁梁某1找我和黄某甲去陈陈某商量毒品交易的事,在陈陈某系购买毒品的卖主后,便要上鹤山市交易毒品,因我们需要车辆,我就说认识一个租车公司,梁梁某1提出和我去租车,我同意后,就和梁梁某1到吴吴某3某租车公司,梁梁某1用他自己的身份证租了一辆黑色日产车,车牌号为粤粤G某当天下午5时许,梁梁某1开着租来的粤粤G某车搭着我、陈陈某陈陈某女朋友、黄某甲共5人从吴吴某3上鹤山市交易毒品了。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当我们开车来到雅瑶服务区时,有两名男子驾驶一辆银色小车来接我们到鹤山市某酒店。当晚某时许,我们入住某酒店,我与黄某甲、梁梁某1某1房,陈陈某他的女朋友住8311房。随后我和黄某甲、梁梁某1银色车的两名男子一起上到某1房,在房内我曾听到银色小车坐副驾驶室的那个男子(经辨认为王王某用普通话问梁梁某1货(指毒品)”何时到?梁梁某1说不用心急。之后梁梁某1坐银色车的两名男子、黄某甲就一起离开某1房。

10日晚上10时许,我、陈陈某陈陈某朋友、黄某甲、梁梁某1某酒店某1房间内,陈陈某提出到时毒品回到在雅瑶服务区交易时,要求我将交易后装有毒品的粤粤G某车驾驶回某酒店,我问陈陈某什么要我去开车,陈陈某说如果我开车回来就给钱我,但黄某甲认为我开车技术不行就不同意,这个方案就被否决掉了,后陈陈某他女朋友就离开了。11时,陈陈某他的女朋友再次进来我和梁梁某1黄某甲所在的某1房间,陈陈某房间一边吸毒一边对我们说:他朋友的女朋友好丑,不值5万元,他朋友的女朋友还不肯被押在这里。随后陈陈某打电话给梁梁某1:“为什么还没有打5000元给人家?”陈豪陈某电话后对黄某甲说:“梁金梁某1用急。”再后来陈豪陈某一个电话,对方说要向陈豪陈某几十只毒品,陈豪陈某方说几十只毒品有点难搞。随后陈豪陈某电话给另一个人,电话里陈豪陈某方说“帮我拿多一条货(货指的是毒品)。”陈豪陈某话后就叫他女朋友梁晓梁某2机分两次转钱给毒品卖家购买毒品。当时陈豪陈某黄某甲有否转钱给人家了,黄某甲回答说“转了”。到11日凌晨1时我们就将某1房换成某房。11日7时或8时许,陈豪陈某女朋友梁晓梁某2某房,当时我和黄某甲在房间里。十几分钟后梁金梁某1一个袋进入到某房间。梁金梁某1里拿出现金数了起来,我不清楚这里面有多少现金。约5分钟后,陈豪陈某女朋友就提着现金离开。后来梁金梁某1某甲分别离开房间。离开之前梁金梁某1黄某甲说:陈豪陈某己私吞?无赚到钱不如不做了。他们离开后我就在房间睡着了,醒来后不久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2016年12月9日是陈豪和陈某水两人商量要上鹤山市交易毒品的。我在鹤山市三日的住宿、吃饭等费用是用黄某甲的钱,所吸的毒品是陈豪提陈某。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吴双谷吴某1梁金水梁某1016年12月9日与其一起到某租车公司租粤GM粤G某后与其和“弟”、“九”、“九”女朋友一起到鹤山市某酒店的人“明明”;辨认出梁晓恩梁某2”的女朋友,叫做“恩”,当时是用该女子的身份证在某酒店办理某1房给其入住的;辨认出陈豪就陈某016年12月9日与其等人一起开车到鹤山市某酒店的人“九”;辨认出王新印王某高速公路雅瑶服务区接应他们到鹤山市某酒店时乘坐在银色小轿车副驾驶位上的男子,该名男子曾在某酒店某1房与“明”、“弟”等人聊天;辨认出曾国艺曾某高速公路雅瑶服务区接应他们到鹤山市某酒店时驾驶银色小轿车的男子,该名男子亦曾在某酒店某1房与“明”、“弟”等人聊天。

经照片辨认,吴双谷吴某1其入住的某酒店及房间(其中某房间是其与“弟”、“明”于2016年12月11日凌晨由某1房间转换入住的房间);辨认出其与陈豪等陈某一起由吴川市吴某3山时驾驶的粤GM粤G某车、其被扣押的号码为183183某8某2其与“明”、“弟”、“九”、“九”的女朋友在某酒店某房间吸食毒品用过的过滤器、锡纸、打火机和毒品包装袋、其被扣押的装在吸管内的毒品。

8.同案人曾国艺曾某和辩解,主要内容为:梁金水梁某1弟,小名“明明”。2016年12月他来过江门找我,他来找我的第二天,打了个电话给我,说:“哥,我犯错了,可能很严重”,在那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联系过。约在两年前,经中介介绍,我认识了当时正在做货车司机的王新印王某水梁某1前两天(2016年12月9日),曾给我打过一个电话,梁金水梁某1四个朋友一共5个人一起上来江门鹤山玩,于是我用手机在美团上订了某酒店的三间房。约是当天晚上22时许,梁金水梁某1到了某酒店,他到了某酒店后,我也与王新印王某到那里。他们办理了入住手续后,我也上了房间与他坐了十多分钟,当时房内有三男两女,其中一个女的是短发。然后我就与王新印王某开了酒店。2016年12月10日10时许,我与王新印王某威酒店,想叫梁金水梁某1吃中午饭,他说大家都没睡醒,叫外卖吃算了,随后我与王新印王某了楼,这时王新印王某时候物流的车也从酒店过,干脆他也在这个酒店里住好了,然后我就自己离开了。离开酒店约十多分钟,王新印王某给我,说他的行李还在我车上,叫我回头拿给他。可是当时有一个客户正在等我,我就告诉他做完事情再拿回去给他。后来我就去了银行取钱,我取了99000多元,准备去给我的一个卖猪的客户(这个客户叫“阿松”)结账,约两个小时后,我又回到某酒店,王新印王某拿走他的行李后,我没上酒店就直接离开了,但是我没有办法解释监控资料中我把行李给王新印王某与他一起上了某酒店301房的事情。之后,我就再也没见过王新印王某水梁某1。当时王新印王某金水梁某1天到达江门的,他来江门是专门帮我拉货的,他来江门一般都是我帮他定好酒店,他在江门没朋友,所以我去哪都会和他一起。王新印王某水梁某1的,但是我不清楚他们的关系是怎样的。2016年有一次,王新印王某我,有没有人能弄到毒品,他想以毒品来赚钱。我从另一个河南司机的口中听说王新印王某济很困难,说他生意失败了。梁金水梁某1食K粉,但我没见过。不知道他现在有没有吸毒。我不吸食毒品。梁金水梁某1江门时,我开着银色日产颐达,车牌是粤J8粤J某去接他们,但是想不起来是在雅瑶高速服务区还是陈山高速口接到他们的。我名下没有登记有小车,但有一辆银色的日产颐达小车登记在我妻子名下,车牌是粤J8粤J某水梁某1的前后几天里,我没有借过这辆小车给他人。我的银行卡也没有给他人使用过。我从来都没有借过钱给王新印王某水梁某1门后我还过几万块钱给梁金水梁某1是多少钱我忘记了。和梁金水梁某1江门的其余四人当中,我还认识一个叫“某甲”的人,他是一个吸毒人员。

王新印王某江门找我,他没有带他之前使用过的手机,而是带了另一个手机并使用另一个电话号码,是一部老人用的手机,他说是临时用的,所以我的手机没有存他的电话号码,还有就是这次他来找我带了现金,说是要开物流公司,但我不清楚他要在哪里开物流公司。在江门期间,我曾开车带他去到一个小市集里,他自己去买了一件衣服给他儿子以及买了一个手提包。2016年12月10日,我和王新印王某威酒店后,王新印王某但忘记带他的手提包下车,后来我在外面办完事后,再开车回到某酒店才把手提包给王新印王某被抓时,我被扣押了一部苹果6手机,号码是某某某5828于2016年12月8日,我的银行卡收到一笔275000元的汇款,这是河南马娄物流公司转给我的将近一年的鸡脚衣饲料货款,在同月10日,我从中提了149000元出来,其中90000多元用于支付给一个叫“松”的贵州人(此人已离开江门回老家)卖猪给我的货款,50000多元支付给新会人“吕荣进吕某人现在新会大泽)的货款,另转40000元给梁金水梁某1我欠他50000多元,他催我还钱给他建房子用

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曾国艺曾某梁金水梁某1弟、王新印王某谷。经照片辨认,曾国艺曾某王新印王某花格手提包、梁金水梁某1印等人入住的某酒店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四)称量笔录及照片、电子天平检定证书、提取笔录,主要内容为:

(1)侦查人员于2016年12月12日对从同案人黄真华黄某2押的6包可疑毒品进行拆封和称重,6包可疑毒品的净重分别为952.83克、935.78克、940.51克、950.98克、915.43克、258.45克,然后侦查人员从上述6包可疑毒品中分别对应提取了0.28克、0.25克、0.22克、0.30克、0.27克、0.17克送检;2017年3月9日,侦查人员第二次从上述6包可疑毒品中分别对应提取了5.80克、5.某克、5.24克、5.33克、5.34克和5.47克送检。

(2)侦查人员于2016年12月12日对从同案人朱真兰朱某的1包可疑毒品进行拆封和称重,该可疑毒品净重1001.55克,然后侦查人员从上述可疑毒品中提取了0.某克进行送检;2017年3月9日,侦查人员第二次从该包可疑毒品中提取了5.81克送检。

(3)侦查人员对从同案人陈豪处陈某的1包可疑毒品进行拆封和称重,该可疑毒品净重0.08克。

(4)侦查人员对从同案人吴双谷吴某1的1包可疑毒品进行拆封和称重,该可疑毒品净重0.66克,然后侦查人员从上述可疑毒品中提取了0.13克进行送检。

同案人黄真华黄某2真兰、陈豪及陈某谷对上述毒品称重的照片进行辨认,并予以确认。

(5)鉴定意见

1.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1某22号和粤湛公(司)鉴(化)字[2017]03056号两份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机构(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内容为:(1)在黄真华黄某2的粤GM粤G某驾驶位提包内缴获的可疑毒品6包、在朱真兰朱某带的夹包内缴获可疑毒品1包、在某房间床上缴获可疑吸毒工具1个,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在陈豪身陈某获的可疑毒品1小包,检出海洛因成分;(3)在某房间床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包,检出氯胺酮成分。(4)侦查人员在花格手提包扣押的6包可疑毒品,其中净重为952.83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8g/100g;净重为935.78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5g/100g;净重为940.51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g/100g;净重为950.98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3g/100g;净重为915.43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0.4g/100g;净重为258.45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g/100g;在朱真兰朱某手提包中扣押的净重为1001.5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0g/100g。相关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朱真兰朱某、梁晓恩梁某2华、吴双谷吴某1艺。2.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DNA)字[2016]12254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和粤公(司)鉴(DNA)字[2017]03016号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主要内容为:(1)粤GM粤G某方向盘上、档位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与黄真华黄某2的基因分型相同。(2)花格袋内的2号封口袋上、粤GM粤G某副驾驶座位门把手、红色手提袋内OPPO手机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与朱真兰朱某基因分型相同。(3)白色苹果手机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来自梁晓恩梁某2血陈某属个体的可能。(4)Basicom手机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来自王新印王某属个体的可能。(5)印有猫头图形的塑料袋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检出混合基因分型,不排除来自梁晓恩梁某2血样所属个体的可能。(6)侦查人员扣押的花格双耳手提包的背面提手黄色处、黑白处提取的可疑斑迹检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包含有黄真华黄某2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黄真华黄某2真兰

3.现场检测报告书,主要内容为:2016年12月12日,经吗啡、氯胺酮、冰毒、甲基安非他命筛选试验,同案人黄真华黄某2基安非他命、氯胺酮筛选试验结果为阳性,同案人梁晓恩梁某2谷的甲基安非他命筛选试验结果为阳性,陈豪的陈某、甲基安非他命筛选试验结果为阳性,王新印王某阴性,朱真兰朱某、氯胺酮筛选试验结果为阳性。

2018年10月19日,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某甲的甲基安非他命-冰毒筛选试验结果为阳性。

(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主要内容为:第一中心现场位于广东省鹤山市鹤山大道柏丽宜居酒店东南侧人行道上一辆悬挂车牌号码为粤JC粤J某出租车;第二中心现场位于鹤山市鹤山大道高雅家居北侧停车场一辆黑色日产小轿车(号牌为粤GM粤G某三中心现场为鹤山市文明路某酒店三楼通道、某房、8311房、8329房。侦查机关在上述三个现场分别提取指印、塑料瓶、钱包、尼龙袋、手机、密封袋、手提袋、双耳提包、可疑脱落细胞等。

(七)遂公(网)勘[2016]033号、034号、035号、036号、039号、040号、03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主要内容为:对同案人黄真华黄某2的玫瑰金色OPPO手机(号码光碟033号,内中通讯录记载有“二哥”:137137某0173哥机”:159159某9971哥二”:17806某8;“亚二细妹”:188188某9533iND直板军绿色手机(光碟040号,内中通讯录记载有“二哥”:137137某0173哥一”:159159某9971哥二”:17806某8;“陈毫”:138138某53某二细妹”:188188某9533豪使用的iphone6银色直板手机(光碟034号、号码138138某53某真兰使用的ZTE金色直板手机(光碟035号、号码188188某9533新印使用的Basicom黑色直板手机(光碟039号、号码170170某4398T黑色直板手机(光碟039号、号码183183某5277双谷使用的白色三星直板手机(光碟037号、号码183183某8某2晓恩使用的iphone67黑色直板手机(光碟036号,号码131131某6940了电子证据检查,下载了上述手机的短信、通话记录、微信聊天等内容,其中从黄真华黄某2与“二哥”手机中提取到的关于本次毒品交易的金额及“清”联系的电话号码等短信内容,与黄真华黄某2述相吻合。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涉案车辆行驶轨迹证据

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车辆粤GM粤G某5Y6Y7、粤CN粤C某81327的视频监控、卡口照片及流水清单等资料,主要内容为:上述车辆的运行轨迹与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

2.被告人及各同案人在某酒店的活动轨迹证据

公安机关调取了某酒店2016年12月9日至2016年12月11日下午的视频监控资料,以确定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陈豪、陈某恩、王新印王某华、朱真兰朱某谷、梁金水梁某1艺及“二哥”在某酒店的活动轨迹,并将与本案相关内容截图附案:

(1)2016年12月9日入住某酒店情况

22:48:38至22:56:40,曾国艺曾某水梁某1弟、吴双谷吴某1、梁晓恩梁某2印王某同时出现在某酒店大厅,然后梁金水梁某1印、吴双谷吴某1前台登记开房,随后七人坐电梯上三楼。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22:56:46,曾国艺曾某水、黄某甲、吴双谷吴某1、陈某恩梁某2印等七人上到三楼,然后陈豪和陈某恩进入8311房。

22:58:33,曾国艺曾某水梁某1弟、吴双谷吴某1印王某进入某1房;某:某:12,曾国艺曾某印王某某1房(在房内待了某分钟),梁金水梁某1弟随后也离开某1房;某:22:01,曾国艺曾某印、梁金水梁某1弟一起走入电梯;某:40:04,黄某甲回到某1房;某:45:29,梁金水梁某1店。

(2)2016年12月10日王新印王某艺出现在某酒店轨迹

11:16,王新印王某艺驾驶小车到达某酒店。

11:17,王新印王某艺出现在三楼电梯口,然后到某1房门口,但是没有进去。

11:19,王新印王某艺曾某301房;11:44,王新印王某艺离开8301房(在房内待了25分钟)。

11:45,曾国艺曾某店,王新印王某一楼大堂直至14:11。

(3)2016年12月10日王新印王某艺提花格包出现在某酒店并进行交易轨迹

14:11,曾国艺曾某达小车(粤J8粤J某某酒店,王新印王某接,并从曾国艺曾某车副驾驶室内提出一个花格的手提包,然后两人一起坐电梯上三楼。

14:12,王新印王某格手提包和曾国艺曾某301房;14:56,王新印王某艺空手从8301房出来。

14:58,曾国艺曾某达小车(粤J8粤J某酒店,王新印王某前台开房(8329房)。

(4)2016年12月10日“二哥”、梁金水梁某1等人交易过程

17:25,黄真华黄某2在某酒店与陈豪碰陈某陈豪带陈某华到8311房。

17:43,黄真华黄某28311房。

18:36,梁金水梁某101房;18:37:04,梁金水梁某1301房。

18:37:42,梁金水梁某1格提包进入某1房。

18:39:52,陈豪提陈某格提包离开某1房并到一楼大厅迎接“二哥”、黄真华黄某2真兰朱某8:43,陈豪带陈某二哥”、黄真华黄某2真兰(手里提着花格提包)进入8311房,梁金水梁某1进入8311房

18:56,“二哥”、黄真华黄某2真兰(手里提着花格提包)、陈豪走陈某311房,然后下到一楼大厅,随后分别驾驶白色丰田车(粤CN粤C某色车(粤GM粤G某酒店。

上述视频反映的涉案人员活动轨迹与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陈豪、陈某华、朱真兰朱某恩、吴双谷吴某1相吻合,可相互印证。

3.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黄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主要内容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回答问题神态自然。

现结合控辩双方所提控诉和辩解辩护意见,根据证据裁判原则,评析如下:

1.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认罪悔罪态度问题。经查,归案后,虽然被告人黄某甲对其介绍梁金水梁某1豪,陈某陈豪为陈某水梁某1源一节予以承认,但未能如实供述本人参与在陈豪家陈某豪、陈某水梁某1谷吴某1恩梁某2往鹤山交易毒品,及2016年12月10日晚在鹤山某酒店某1房与陈豪、陈某水、吴双谷吴某1恩商量交接毒品的具体情形,不属彻底如实供述本人全部罪行。

2.关于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某甲属犯罪预备的问题。经查,虽然被告人黄某甲仅参与毒品交易的部分环节,但本案毒品买卖交易已完成,已属贩卖毒品既遂,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黄某甲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问题。经查,被告人黄某甲伙同梁金水梁某1、陈某华、朱真兰朱某恩、吴双谷吴某1间介绍王新印王某哥”买卖毒品,其中被告人黄某甲介绍梁金水梁某1豪,陈某金水与陈豪提陈某品交易的信息,并参与商量确定买卖毒品的交接方式等环节,对联络促成毒品买卖双方交易起到帮助的作用,属共同贩卖毒品犯罪的从犯,检察机关该意见予以采纳。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53.98克,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徒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属从犯,又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有理的部分予以采纳,与本案事实不符、据理不足部分,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33年10月18日止。)

二、扣押的被告人黄某甲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陈某

代理审判员 林某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某

书记员 邓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湛江毒品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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