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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52刑初某号
案 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04日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52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9年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惠来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某、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揭检公诉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运输毒品罪、运输假币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运输毒品罪、运输假币罪
2017年3月13日傍晚,被告人林某甲与张某2(另案处理)、李某(已判刑)商议贩卖毒品,议定由张某2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给林某甲、李某带到广州市贩卖,李某负责贩卖甲基苯丙胺,林某甲负责收回贩卖毒品赃款。随后,林某甲驾驶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载李某从沈海高速公路隆江入口上高速公路往广州市,途经惠来县隆江镇某村某处,林某甲将车停在应急通道并打电话给方某(另案处理),方某遂从高速公路外面拿一黑色挎包从车窗交给李某。林某甲见李某打开挎包,里面有2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随后,林某甲与李土权交替驾驶小轿车携带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于次日早晨到广州市一步行街处。林某甲在车内等待,李某携带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挎包下车贩卖毒品,李某返回时说毒品卖不出去,但收了现金人民币(下同)19万元。林某甲清点后将现金放在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随后,李某驾驶汽车载林某甲到另一较偏僻的地方停车。林某甲在车内等待,李某再次携带装有甲基苯丙胺的黑色挎包下车贩卖毒品,李某返回时说冰毒还是卖不出去,但拿现金几千元放在驾驶室扶手盒子内。因毒品卖不出去,林某甲、李某遂于当天晚上驾驶汽车携带上述毒品返回惠来县。当天22时许,林某甲驾驶汽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惠来县惠城出口收费处前弯道时,见出口收费处外面有公安民警设卡查车,便下车交由李某驾驶。李某驾驶汽车开出出口收费处时,被揭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民警拦住。林某甲趁检查民警不备逃离现场。执勤民警见李某神色慌张,遂将李土权及其驾驶的车辆控制后移交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审查。经检查,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查获现金19,7930元,假人民币1,6200元;在该车驾驶座位椅子下查获一个黑色挎包,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包、分别重555克、207.8克;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的一个挎包内查获一个充电宝外壳,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包,分别重555克、20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2g/100g、78.06g/100g;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币1,6200元为机制假人民币。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2月8日,曾某、张某1、林某、“阿某1”(均另案处理)在惠来县东陇镇某管区高速公路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劫欧某1(另案处理)准备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毒资约11000元、金项链一条、建设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曾某等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欧某1说出被抢二张银行卡密码,从欧某1被抢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取走了1,6500元。欧某1被抢劫后,遂找张某2帮忙追回被抢财物。同月13日凌晨3时许,张某2纠集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张某3(已判刑)、“包某”、一隆江籍男子(均另案处理)、欧某1,驾驶汽车携带银色枪状物、电棍、手铐等器械到惠来县东陇镇某管区鱼塘一厝仔找到张某1。林某甲等人用银色枪状物威胁张某1,用电棍、铁锤对张某1进行殴打,并用手铐将张某1双手铐住,将张某1押上小汽车,强行带到惠来县隆江镇某管区某村附近一个白色集装箱关押看管。在张某1被关押期间,林某甲、张某2、张某3等人多次殴打张某1,并质问张某1等人抢劫欧某1的财物及曾某的去向。至同月15日上午,因张某1答应找到张泽鹏,张某2等人才驾驶越野汽车载张某1到惠来县东陇镇某管区,将张某1放走。
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报告、DNA鉴定意见、手机通话记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李某、张某3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违反国家法律,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明知是伪造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运输假币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甲辩解称其不知道车上有假币,也没有参与非法拘禁,所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林某甲构成运输假币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依据不足,林某甲是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所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且林某甲并不知道李某所自带的充电宝外壳内有毒品3小包,因此认定林某甲运输毒品的数量中应不包含3小包毒品的数量,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与同案人李某(已判刑)驾驶粤G某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携带毒品从广州返回惠来县。当晚22时许,林某甲驾驶汽车途经沈海高速公路惠来县惠城出口收费处前弯道时,见出口收费处外面有公安民警设卡查车,便下车交由李某驾驶。李某驾驶汽车开出收费出口处时,被揭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三大队民警拦住。林某甲趁检查民警不备逃离现场。执勤民警见李某神色慌张,遂将李土权及其驾驶的车辆控制后移交惠来县公安局东陇派出所审查。经检查,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前工具箱内查获现金19,7930元,假人民币1,6200元;在该车驾驶座位椅子下查获一个黑色挎包,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包、分别重555克、207.8克;在该车的副驾驶座位的一个挎包内查获一个充电宝外壳,内装有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包,分别重555克、207.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8.62g/100g、78.06g/100g;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3小包,分别重1.2克、1克、2.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鉴定:上述查获的假币1,6200元为机制假人民币。
2017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靖海镇某管区海边一废弃鲍鱼场被公安机关抓获。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载明2017年3月14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沈海高速公路惠来高速出口设卡查车时对途经该处的车牌号为粤G某的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进行检查,期间有1名男青年从轿车后座出来并趁机离开现场,随后公安机关将神色紧张的驾驶人李某抓获,后从其驾驶的雷克萨斯小轿车内一黑色挎包中查获2包可疑冰毒等物品。公安机关在侦办李某运输毒品案中,发现林某甲有重大作案嫌疑,并进一步布控核查。2017年9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靖海镇某管区海边一废弃鲍鱼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14日22时许在沈海高速公路惠来收费站查获涉案车辆雷克萨斯牌黑色小轿车(车牌号为粤G某),并抓获驾驶该车的李某,从其身上查获VIVO手机1部(手机号码178某4157)及人民币160元。后经勘查,在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1个绿色充电宝(内有3小包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可疑毒品);在该车副驾驶座位工具箱内查获一黑色袋子(内装有人民币100元面额2039张、50元面额124张、20元面额100张、10元面额179张、5元面额48张,总额为214130元),在该车驾驶座位下(后座脚踏位置)查获1个黑色包,包内装有2包用透明封口袋装的可疑毒品。
勘查后,公安机关对上述相关现场及相关物品拍摄照片,经被告人林某甲当庭辨认,均确认无误。
3.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载明从黑色包里查获的用透明封口袋装的可疑毒品2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555克、207.8克;从绿色充电宝内查获的用透明封口袋包装的可疑毒品3小包,经称量,净重分别为2.2克、1克、1.2克。
4.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化)字[2017]03038号、03039号理化检验报告及揭公(司)鉴(化)字[2017]06050号检验报告。载明查获的555克、207.8克、2.2克、1克、1.2克可疑毒品,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555克、207.8克可疑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62%、78.06%。
5.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DNA)字[2017]04066号、10061号鉴定书。载明从粤G某黑色小轿车内烟灰缸提取的其中2枚烟头、司机座位下提取的红牛饮料瓶瓶口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与同案人李某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从车内烟灰缸提取的另外5枚烟头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林某甲的STR分型相同。
6.惠来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毒品检测报告书。载明经检测,被告人林某甲的尿液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7.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假币收缴凭证。载明查获的2039张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中共有162张系假币,并对该162张假币予以没收。
8.湛江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某租车单、某租车合同及小型汽车车辆信息。载明承租方李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出租方湛江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肖某)租赁车牌号为粤G某的雷克萨斯小轿车(所有权人肖某),租车押金5000元、租车租金550元,预租天数10天。
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7年2月12日3时00分,詹某2驾驶的粤A某号小型轿车在从隆江镇往惠城镇方向追尾碰撞由黄映城驾驶的粤G某号小型轿车;双方于2月13日达成调解,一致同意粤G某号小型轿车受损部分由粤A某号小型轿车方负责修复,粤A某号小型轿车受损部分自行修复。
10.户籍证明材料。载明被告人林某甲的身份情况。
11.本院(2018)粤52刑初某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12.证人肖某的证言。肖证实2016年12月8日,李某到他经营的汽车服务公司说要租赁1辆轿车接送老板并选中了1辆车牌号为粤G某的雷克萨斯黑色小轿车。随后他和李某签订了租车单,租期为10天,并收了李某5550元租押金。随后李某将该辆轿车开走。10天过后,他多次打电话联系李某,但李某总是称其没空,要过几天才回来续租。直至一个多月后,李某才将车开回他公司。隔了两三天,李某再次到他公司,将该辆雷克萨斯轿车开走,并称过几天再回来结算。之后他多次与李某联系,李某一直称再等几天。直至2017年3月25日,他因一直联系不上李某本人,就找到李某的妻子,才知道李某被公安机关抓了。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13.证人朱某的证言。朱系某汽车修配厂的老板,证实2017年2月12日凌晨,惠来溪西某汽车修理厂跟他联系,委托他帮忙将该厂无法修理的粤A某大众牌轿车和粤G某雷克萨斯牌轿车2辆汽车进行维修,他表示同意。约过了十天,有1名个子瘦瘦、说普通话的男子自称是GSP026雷克萨斯牌轿车车主,到他厂里了解车辆维修情况,但当时车还没修好。后车牌号GSP026的雷克萨斯牌轿车修好,他便联系某修理厂。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该名个子瘦瘦、说普通话的男子就通过某修理厂到他修配厂将该辆雷克萨斯牌轿车开走。当时该车系全车翻新,基本上零件都有拆出来,没有发现什么物品在车内。朱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李某就是该名来提车的个子瘦瘦、说普通话的男子,并通过照片确认涉案的黑色轿车就是他汽配厂修理的该辆粤G某雷克萨斯牌轿车。
14.同案人李某的供述。李供述在惠来他只认识“阿牙”这一个朋友,“阿牙”是2016年在广州通过“阿肥”介绍认识的,平时他都是使用手机号码为178某4157的手机与“阿牙”的手机号码为134某5711的手机联系。2017年2月12日,他和朋友“大只广”从广州驾驶粤G某轿车到惠来,准备将该车贩卖给“阿牙”的朋友,但当天在惠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该辆粤G某轿车被拖到惠来某汽车修配厂维修。之后他往返惠来几次都是在商讨车辆理赔的事情。2017年3月13日,维修厂打来电话称车修好了,他就独自一人从广州乘坐大巴车到惠来。当日22时许,他到达惠来收费站,下车后就打电话联系“阿牙”让其来接他。随后就约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另一方车主到一茶店协商车辆赔偿问题,当晚他们协商好对方负责将粤G某轿车修理好,并赔偿他10000元。14日凌晨,“阿牙”和他到某汽车修配厂准备提粤G某轿车这辆车,期间“阿牙”先离开修配厂。后他因有急事准备返回广州,便打电话让“阿牙”找一个人帮他一起开车。当时“阿牙”刚好也有事要去广州,就和他一起轮流开车前往广州。14日10时许,他们到达广州番禺区某时,“阿牙”因有事就向他借用粤G某轿车,他则到朋友“阿肥”家睡觉。14日16时许,他打电话给“阿牙”让其开车来接他,2人吃完晚饭后就一起轮流驾驶粤G某轿车返回惠来。从广州到惠来的后半路程他就到车后排座睡觉。22时许,当车将到达惠来收费站时,“阿牙”将他叫醒称收费站有警察查车,要求换他驾驶,于是他跟“阿牙”交换了位置,当行驶至收费站时就被设卡的警察拦住,由于粤G某轿车是遮挡的,又没有行驶证,警察就要求他们下车接受检查。后因在车上查获了可疑冰毒和大量现金,他就被移送到惠来公安局接受审查。车上被查获的可疑冰毒和大量现金不是他的,可能是“阿牙”的,当时他不知道车上有这些冰毒和现金。车上被查扣的充电宝内的3小包冰毒就是他的。李还供述他驾驶的粤G某轿车是他向姨丈租赁的,后来租赁到期也没有续签合同和续交租金,姨丈也没有说什么。另外姨丈还让他有机会就将该辆粤G某轿车卖掉。
李分别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林某甲就是“阿牙”;还从现场照片中辨认出期间趁机离开现场的男青年就是“阿牙”(林某甲)。
1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林供述他外号叫“龅牙”,2017年2月12日,他在朋友“阿鼻”家中闲坐时,“阿鼻”打电话给他称其驾驶的轿车在葵和公路犁头庵被人追尾。他便赶到现场,“阿鼻”告诉他其跟方某及1名湛江籍、外号叫“阿某2”的朋友一起驾1辆黑色雷克萨斯轿车时被追尾,当时驾车的是那湛江籍男子。后该辆雷克萨斯轿车被拖到某汽车修理厂修理。后来他因为无业便跟着“阿鼻”,主要负责帮“阿鼻”收钱、打架等。期间他在“阿鼻”家里遇到过湛江籍男子3次左右。3月份的一天晚上,“阿鼻”叫他和湛江籍男子一起送冰毒到广州,由“阿某2”贩卖,让他负责清点钱,并说该次贩卖的冰毒有700多克。接着“阿鼻”驾车载他到某汽车修理厂,当时该名湛江籍男子已经驾驶该辆被追尾的雷克萨斯轿车在汽修厂门口等。“阿鼻”当时吩咐他到深汕高速公路某某时打电话给方某,让其送毒品到该处给他们。次日凌晨1时许,他驾驶该辆雷克萨斯汽车,湛江籍男子坐在后座位,然后从深汕高速惠来收费站上了高速后往广州方向行驶。当到隆江镇某村时,他将轿车停在应急车道,然后打电话给方某。过了一会,方某带着1个黑色挎包爬上高速公路,并将该黑色挎包递给坐在后排的湛江籍男子。当时湛江籍男子有打开该挎包,他回过头见挎包内是用透明封口袋装着的冰毒,但不清楚具体多少包。随后湛江籍男子将毒品藏放在驾驶位座椅下。接着他和湛江籍男子轮流驾车来到广州一个类似步行街的地方,然后湛江籍男子提着那装着冰毒的黑色挎包下车,他则在车上等。约过了一个小时,湛江籍男子提着装冰毒的挎包,还另外提着用1个黑色塑料袋装的现金回到车里。上车后湛江籍男子说冰毒卖不出去,还说黑色塑料袋里的现金是收回来的钱,让他清点。他清点后发现现金有19万元,接着他将现金放在副驾驶座前的工具箱里面。湛江籍男子又驾车载着他到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然后湛江籍男子又提着装冰毒的挎包下车。约过了半个小时,湛江籍男子又提着挎包回到车里,说冰毒还是卖不出去,还将手里拿着的几千元现金放在驾驶位的扶手盒子里。他便打电话给“阿鼻”说冰毒卖不出去,并说有收了19万元现金。“阿鼻”便让他们将毒品和现金带回惠来。接着他们又轮流驾驶该辆雷克萨斯轿车返回惠来。当他驾车至深汕高速到达惠来收费站时,见收费站处有警察设卡检查。他就将车停下来,然后换由湛江籍男子驾驶。当车出站时警察示意他们停车。当警察问车证在哪里时,他便说车证在某汽车修理厂,然后假装打电话联系修理厂人员。实际他则下车打电话给方某说他们遇见交警查车,并让方某马上到收费站载他。随后方某就驾驶1辆白色奥迪牌小轿车到收费站,他趁交警不注意就坐上方某驾驶的轿车离开了收费站。然后他打电话将情况告诉了“阿鼻”,“阿鼻”就让他躲一段时间,他就躲在隆江镇见龙村,直至9月16日他到靖海镇找朋友时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使用的手机号码是136某8003,直至2017年5月份手机被人盗取就没再使用,134某5711这个手机号码不是他在使用,他也不知道湛江籍男子的手机号码,一直都是“阿鼻”跟该湛江籍男子联系。
林分别从多张不同照片中,辨认出李某就是该名湛江籍男子;张某2就是“阿鼻”;并辨认出方某。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运输假币罪、非法拘禁罪。经查,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甲明知车上有假币而予以运输;参与非法拘禁的事实仅有被害人张某1的指认与辩认,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林某甲有参与非法拘禁张某1的犯罪事实及运输假币的事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林某甲辩解称其不知道车上有假币,也没有参与非法拘禁;辩护人辩护提出指控林某甲构成运输假币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依据不足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某甲辩解称其所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所运输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的意见。经查,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运输大量毒品,其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并不知道李某所自带的充电宝外壳内有毒品3小包,因此认定林某甲运输毒品的数量中应不包含3小包毒品的数量的意见。经查,李某承认在其携带的黑色挎包内查获的充电宝外壳内的3小包毒品是其自己用来吸食的,林某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林某甲运输毒品的数量应不包含这3小包毒品的数量,故该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林某甲所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林某甲犯运输假币罪、非法拘禁罪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林某甲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林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是从犯,经查,林某甲与同案人轮流驾车运输大量毒品,其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作用主要,不属于从犯,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林某甲请求从轻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林某甲系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均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32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鲁某
审判员 周某
代理审判员 黄某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某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揭阳市毒品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揭阳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